民行检察与民同行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在法院裁判生效两年内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 申诉电话:0598-732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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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此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内设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职责?
1、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2、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3、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并监督纠正;
4、对于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督职责的,督促和指导相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提起诉讼;
5、对涉及农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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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及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的申诉范围有: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如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应在法院裁判生效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五、申诉条件
1、对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判决、裁定及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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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立案决定、终止审查决定、不提请抗诉决定或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6)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情形。 六、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不齐的,通知申诉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1、有申诉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诉状一式二份,申诉书要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并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抗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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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1、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嫌伪造或可能未经质证的;
4、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5、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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