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材料汇总(2)

2018-12-19 23:42

决、裁定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8、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9、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应当立案的案件。

九、哪些情形下,人民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裁判存在错误的; (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六)不符合立案或提请抗诉、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十、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法院的执行、调解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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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对于法院执行活动,若执行中有违法情形当事人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诉。

十一、人民检察院发现除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3、有关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

4、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十二、对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如何介入?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人民群众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人民检察院可采取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方式介入。例如当地自然资源出让和开发、国有企业改制等情形中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督促或支持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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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案卷材料的复制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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