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以房屋 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 遗嘱(D)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43、李某与陈某领取结婚证仅两天,尚未来得及举行婚礼,李某便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
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AB) A、陈某 B、李某的父母
c、李某的兄弟姐妹 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44、张三夫妇共有存款8000元,家里有张三的工资400元,其妻的工资300元,张三死亡
时,其遗产是(C )
A、8400元 B、4400元 C、4350元 D、47005L
45、夫妻二人在—次飞机失事的意外事故中同时遇难。夫妻生前无子女,又末立有遗嘱。丈
夫的近亲属仅有弟弟一人,妻子既无父母,又无其他近亲属。夫妻遗有存款1万元。后经调
查研究无法确定夫妻的死亡时间,对该1万元(D)
A、5000元由丈大的弟弟继承,5000元收归国家所有 B、全部收归国家所有
C、全部归夫妻生前居住地的居委会所有 D、全部由丈夫的弟弟继承
46、刘某夫妻无子女,1980年将5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89年刘妻死亡,1992年孟与黄某
结婚另居,但逢年过节仍来探望刘。此后,刘之侄刘林,刘之弟、妹也与刘时有来往。2000 年底,刘突病故,盂某、刘林、刘弟、刘妹四人争继承权。问:谁有继承权? (A )
A、孟某 B、刘林 C、刘弟 D、刘妹
47、顾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女,儿媳一直侍奉她,女儿早已出嫁。顾老太太去世后,留有房屋三间。顾的丈夫多年前已去世。顾没有遗嘱。顾的女儿主张儿女两
家平分三间房屋。儿媳认为她是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多分。对此案, 你认为(BCD)
A、儿女两家平分,一家一间半 B、媳妇与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C、孙女有代位继承权
D、媳妇和孙女的两间,女儿得一间 48、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A
)
A、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B、动产所在地法律 C、继承人所在地法律
D、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9、教师吴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
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出生后死亡了。这3000元应当( C )
A、由甲、乙、丙继承,均分
B、由甲继承一半,乙与丙继承一半 C、由甲继承 D、由乙丙继承
50、孙老汉夫妇去世后,长子孙甲欲以自己尽义务最多为由独占全部遗产。幼子孙丁起诉要
求分割遗产。次子孙乙、三子孙丙既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 应(B)
A、追加孙乙、孙丙为被告 B、追加孙乙、孙丙为原告 C、推定孙乙、孙丙放弃继承 D、视为孙乙、孙丙放弃继承权
二、判断题(下列命题你认为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X”) l、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而按寺院法亲等计算 法,旁系血亲可由一亲等起算。(√)
3、父母对于子女享有的亲权,既适用于未成年子女,也适用于成年子女。(X) 4、如果没有种种自然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5、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6、婚姻法上的身份行为,是可以附加条件和期限的。(X)
7、只要是出自当事人本人自愿而订立的婚约,法律应该加以保护。(X) 8、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X)
9、李某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与妻分居一年后又起诉离婚。法院应在调节无效的情况下, 准予离婚。(√)
10、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离婚理由上一般采用过错原则。(X) 11、欧洲的别居制度和离婚制度实质是一样的。(X)
12、我国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都 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
13、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一概不得提出离婚。(X)
14、胡某于1999年从福利院领回一个两岁男孩作为养子,但是孩子好玩,学习成绩差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这种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15、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就是一种遗弃行为。(√) 16、杨某和李某1996年5月7日到法院取得一审离婚判决书。5月9日,杨某遇车祸死亡, 李某对杨某的财产有继承权。(√)
17、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五条件的。(√)
18、在我国对于婚约一方要求解除,通知对方即可。(√)
19、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及财产分割方式均有法律来规定的继承。(X)
20、口头遗嘱及自书遗嘱均须见证人在场才为有效的遗嘱(X) 三、名词解释
1、婚姻:就一般意义而言,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就法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2、家庭:就一般意义而言,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就 法学而言,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是指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 生的法律依据。
4、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5、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6、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 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7、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
8、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
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婚姻因配偶死亡或离 婚而终止。
10、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后果问题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
可而解除婚姻关系。
11、判决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
的离婚方式。
12、涉外婚姻指婚姻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的婚姻关系。涉外结婚使用婚姻缔结的法律,
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
13、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
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14、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
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15、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四、简答题
1、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答案: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 系义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 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 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
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做扩大的解释。
2、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案:
(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此外,在处理具体 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3、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当事人可以约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可以同时并用。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 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国的夫妻 财产制度,实际上还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 (3)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最好能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单位证明。口头约定易生争议。 但对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
(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 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 答案: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冉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因此,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 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 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 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 请时,法定酌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一方或双方当事 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发生婚姻效力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 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不应对现存的婚姻作无效的认定。 5、如何确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由此,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一方有重婚或有与他人非法同居行为,或者实施家 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一方没有上述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另一 方则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离婚。就离婚过错赔偿责任而言,必须有离婚 这一结果要件,否则不构成离婚过错赔偿贡任。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即有损害事实发生。这种损害事实包括财产上或人身上的。如财产被侵占、毁损,人的名誉、尊严、荣誉等被侵害。还包括由于——方实施的妨害婚姻 家庭的违法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
(4)违法行为入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导致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 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
(5)请求方无过错。即请求方对离婚纠纷的形成没有过错;若请求方也有过错,不能依靠本 条获得救济。 五、论述题
1、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天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 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 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 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 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对某项财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确认的,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归本人所有;复员、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大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①它是对夫妻 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婚姻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财产分别归 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②这种约定 财产制一股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双力?共有或归另一万所 有,等于??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③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 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④夫妻对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 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 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认其有效。 2、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案: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