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协合风电场一期监理规划(2)

2018-12-20 21:56

安全目标: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

四、监理内容

4.1

核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文件及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4.2 4.3 4.4 4.5 4.6 4.7

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并提出监理意见; 审核确认设计变更,并提出监理意见; 对施工图交付进度核查、督促、协调;

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主持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

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8

协助业主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遇到威

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4.9

根据业主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检查承包单位

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4.10 审批承包单位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4.11 审查承包单位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4.12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4.13 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监督实施;

4.14 按验收标准核查主要安装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提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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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验收问题的监理意见。参加包括主机、主要辅机、塔架、叶轮等主要设备和材料的现场验收,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对设备的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4.15 对检验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协助处理;

4.16 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 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4.17 协助业主完成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其它外部条件以及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协调工作;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现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盘点工程进度,分析质量进度,提出分析报告及改进要求、建议,报送业主并监督实施。协助业主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4.18 监理单位应将承包单位的工程中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监理意见; 4.19 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准进行工程验收; 4.20 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维护项目法人的正当权益; 4.21 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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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严格执行分部试运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4.23 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4.24 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工作; 4.25 协助业主完成移交投产工作;

五、监理措施

5.1 质量控制措施

5.1.1 建立健全本工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程序,审查承包单位的

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5.1.2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范围,发现与申报资质不符或未经确认

者,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总包单位更换分包单位;

5.1.3 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予制件、加工件等,必须具备完整

的合格证和技术文件,按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提出需要时由承包单位提供复试报告,经监理确认后,方能用于工程;

5.1.4 用于本工程的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必须具备完整的

技术鉴定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和施工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方能用于本工程;

5.1.5 检查工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的精度、检验证件和检

验日期是否满足需要,对不符者,监理有权要求更换或重新检验; 5.1.6 检查承包单位的实验室、试验测试人员和特殊工种的资质证件,对

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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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

施,并督促实施;

5.1.8 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图纸进年会审,未经会审的图纸不得在工程中使

用;

5.1.9 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许在工程中使用,

对设备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保管单位及时纠正; 5.1.10

审查承包单位申报的开工报告,会同项目法人商定开工时间,签

发开工通知书; 5.1.11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深入现场检查施工情况,完成规定

的监检项目,尤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隐蔽工程进行跟踪或旁站监督检查,把存在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解决,不留后患; 5.1.12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检查的重点是:施工人员是否按规范标

准、按图纸(含设计变更)、按工艺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执行三级检查(自检、互检、专检),如有违反现象,应通知纠正; 5.1.13

检查施工中用的原材料、加工件、外构件及设备等,是否与申报

批准的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通知纠正; 5.1.14

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如发现质证人员与所从事的作业不符,或证

件有效期已过,有权通知调换合格人员; 5.1.15

对违规违章情节严重者,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暂停施工并通报项

目法人; 5.1.16

检查施工记录(原始记录、检验记录),如发现上道工序未检验

合格不准其进入下一道工序,隐蔽工程未经检验合格或签证,不许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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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封闭,必要时有权通知停工并纠正; 5.1.17

对质量事故,检查是否按已定的处理措施执行,如不符应通知停

工并纠正; 5.1.18 5.1.19

审查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参加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的全过程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协助分

析并审核处理措施,检查处理结果并记录; 5.1.20

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和处理问题的信息,应及时记入《监理日记》

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总监并通报项目法人; 5.1.21

完成后的分项、分部、隐蔽工程或重要工序,监理工程师应按规

定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方法及检验器具仪器仪表应做出具体规定; 5.1.22

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1) 完成的分项、隐蔽工程或重要工序以及单机分部试运完成后,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自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有关人员到现场参加检验,符合要求,签署确认意见;如不符合要求,责成承包单位修复改正,合格后申请复验,复验合格签署确认意见。按规定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签证的项目,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确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2) 分系统试运完成后的中间检查验收或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项工程竣工后的检查验收是:承包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单并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送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商代表和项目法人联合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各方签署意见,办理签证手续,对不合格部分或未完成项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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