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实际需要,不断加大公共财政预算投入力度。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协调建立旗县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新增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二十条 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至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务账户。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统筹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者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
嘎查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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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种类型。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凡是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进行。对多个项目的交(竣)工验收也可分批合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原则,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不断优化县级公路养护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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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日常养护管理水平和应急抢险能力。
苏木乡人民政府、嘎查村及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构建责权明确、管养分离、运转高效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常态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道、村道,苏木乡或嘎查村可通过承包或招标的形式,委托给具有养护能力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队伍进行养护,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
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原始生产作业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遗留在路面上的杂物。
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路肩、边坡上的杂草不宜铲除,当路肩杂草高度超过10厘米时可以适当割剪。
第三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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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单位应经常对路况和桥梁进行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牧区公路的,应当按照旗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上行驶,并确保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县道养护质量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暂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县道评定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村道评定频率两年不少于一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作为养护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实行进度报表制度,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每年5至12月的10日前将工程完成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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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三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通受阻或中断的,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抢通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十条 旗县、苏木乡应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行车安全无障碍,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绿化应当纳入旗县、苏木乡人民政府的绿化规划,由旗县、苏木乡人民政府通过全民义务植树形式进行栽植,也可按照“谁载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
农村牧区公路路树不得擅自砍伐,确需要更新砍伐的,应按照公路路树采伐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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