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状态的影响
人合性的另一特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有上限,而公司中重大事项表决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议方式。如果以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股东拥有的股份是公司最多的,或者是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该股东的表态会影响整个公司的运营状态。在此种情况下,简单的采取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的救济方式无疑会使公司的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公司的运营与发展。
四、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存局限性的弥补方式的思考
(一)以合同法的规定规制设立时的无处分权出资行为
我认为《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利用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当事人依合同不能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机制,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或社会经济秩序。不能过于盲目地把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联系起来,否则易有滥用善意取得制度之嫌,缺乏合理性和说服力。
只有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行为中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对于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行为宜采取《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①来加以规制更为合理。因为如前文所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并不成立,而且还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或者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使不法分子利用设立公司的途径把赃款换成合法股权。如果通过《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规制,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若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能事后取得处分权,则无处分权人的出资有效。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不能事后取得处分权,则该出资无效,并不产生原权利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此规制既保护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不会对交易安全产生消极影响。因为公司设立过程中仅仅涉及设立内部人员的利益,并没有进入市场,此时的行为并不算商行为,只是生活中的一种对自己所占物的处分行为,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所以设立时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来规制无处分权的出资不仅能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设立人或发起人的注意意识,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二)以公司章程规定加以限制
在面对现有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和不合理的实际情况下,在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问题上,通过公司内部自己制订的公司章程对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加以详细规定。充分尊重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人格,以及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做法,充分发挥公司的自主性。比如善意取得制度在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适用中,扩大了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为了不与民法的原则相冲突,则可以利用公司章程对于遗失物、盗赃物以及不动产等无处分权的财产加以规定,使其
①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交易安全和其内部运营的稳定性。对于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增资活动中以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行为,公司法人应以其章程的规定为主要依据予以限制,既维护了公司的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原权利人的利益。公司法人基于对公司章程的信赖承担责任,将公司法人置于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让其自我完善,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对于公司人合性破坏的解决方法
1.因负有公法责任的非法财产出资,赋予受害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权利
由于在无处分权财产出资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采取受害人获得股权折价补偿的救济方式容易破坏公司的人合性,违背公司设立的初衷。而对于以负有公法责任的非法财产出资的,其无权处分出资人必然会丧失股东资格,公司人合性也必将遭到破坏。则容易因股权变动引起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状态,可能会使企业面临困境。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也会受到损害,面对公司人合性的崩塌,公司人心涣散,摇摇欲坠。在公司投资已无利可图的情形,其他受害股东可能会产生从公司中脱离出去的想法。而我国公司法又对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果股东的表决权在10%以下,则不可以申请解散。为了维护受害股东的利益,应当赋予其他受害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权利,把无处分权出资的行为列为公司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解散条件范畴之内。所以不应当强制适用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2.因负有私法责任的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其他股东为其担保
负有私法责任的无处分权财产出资,不必然会使无权处分出资人丧失股东资格,无处分权人可以与真正权利人订立债务偿还的合同,不涉及无权处分人在公司的出资。把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缩小为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即不采取股权折价补偿的救济方式,而通过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双方之间的私下约定实现被害人的救济。在无权处分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公司其他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作为担保人。而不需要以无权处分人的股权作为担保。这样股权就不会发生变动,能够维持公司的正常有效运营。
结语
在无处分权财产出资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能够发挥一些优势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立法价值的取向发生偏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并不成立,此时承认以无处分权财产出资而且容易成为洗钱的有效途径。善意取得制度在此适用会使其范围扩大并与民法原则相抵触。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善意取得,导致对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可能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一些弊端,希望能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以及通过公
司章程的限制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公司法人的自主性,使公司在竞争激烈的经济市场不断完善发展,以增强我国市场经济的活力。期许在以后的法律制订修改中不断完善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更好的发挥其在解决无处分权出资问题上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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