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能力,又为获xx创造条件。
4.本标准将该项目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强制性条文,公安消防局与住建部联合发出的“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条文以及有关主要验收标准收录,其未列入部分参阅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企业质量验收标准。
5.本标准必须与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及企业质量验收标准配套使用。 二、基本规定
1.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应符合第一章第五节中表1-1-1的规定。 三、砌体工程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复查实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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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适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3.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砖砌体的转角度和交界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1的规定。
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表1-2-1
允许偏差(mm) 项目 国家标准 轴线位置偏移 每层 垂直度 全高 <10m 20 15 ≤10m 10 5 10 项目标准 10 5 8 实测数据 6.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的规定。
砌体的一般尺寸偏差 表1-2-2
项目 基础层面和露面标高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 混水墙、柱 允许偏差(mm) 国家标准 ±15 5 8 ±5 20 7 10 项目标准 ±15 5 5 ±5 10 5 7 实测数据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混水强 7.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9.构造柱位置及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的规定。
构造柱尺寸允许偏差 表1-2-3
项目 柱中心线位置 柱层间错位 每层 柱垂直度 全高 ≤0m >0m 允许偏差(mm) 国家标准 10 8 10 15 20 项目标准 10 8 10 15 20 实测数据 10.填充墙砌体一般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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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充墙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表1-2-4
项目 轴线位移 ≤3m 垂直度 >3m 表面平整度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10 8 ±5 20 8 6 ±5 10 允许偏差(mm) 国家标准 10 5 项目标准 10 5 实测数据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
1.模版极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计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极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的承受浇筑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模板极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5的规定。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1-2-5
允许偏差值(mm) 项次 项目 国家规范标准 5 ±5 ±10 ±4、-5 6 8 2 5 - - 3 3 ±10、-0 ±10 ±10、0 - - - 5 ±10、0 项目规范标准 3 ±3 ±5 ±3 3 5 2 2 2 2 2 2 ±5、-0 5 ±5、-0 3 ±5 6 5 ±10、0 尺量 37
拉线、尺量 检查方法 1 2 3 4 5 6 7 8 9 轴线位置 柱、梁、墙 尺量 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尺量 底模上表面标高 截面模内尺寸 基础 柱、梁、墙 层高不大于5m 大于5m 层高度垂直 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尺量 靠尺、塞尺 方尺、塞尺 线尺 拉线、尺量 拉线、尺量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表面平整度 阴阳角 方正 顺直 预埋铁件中心线位移 预埋管、螺栓 中心线位移 螺栓外露长度 中心线位移 尺寸 中心线位移 10 预留孔洞 拉线、尺量 11 门窗洞口 宽、高 对角线 12 插筋 中心线位移 外露长度
4.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助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7.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8.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的规定。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1-2-6
允许偏差值(mm) 项目 国家标准 绑扎钢筋网 长、宽 网眼尺寸 长 宽、高 间距 排距 受力钢筋 保护层厚度 绑扎钢筋、横向钢筋间距 钢筋弯起点位置 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水平高差 基础 柱、梁 板、墙、壳 ±10 ±20 ±10 ±5 ±10 ±5 ±10 ±5 ±3 ±20 20 5 +3,0 项目标准 实测数据 绑扎钢筋骨架 注:(1)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从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
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9.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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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0.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 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1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3.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4.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2-7及表1-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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