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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采购需求,负责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法律部门或法律归口管理部门对非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或监察归口管理部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一节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 被邀请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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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一般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及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订采购方案。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原因。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竞争性谈判的理由、谈判对象的产生办法、谈判人员的组成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属于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属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经各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二)编制谈判文件。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谈判文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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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和商务要求;
4、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7、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9、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 10、谈判日程安排; 11、合同条款和格式; 12、其他有关事项。
(三)成立谈判工作组。在开展谈判之前,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成立谈判工作组,成员包括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单位)等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属于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专家应从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确定谈判对象。谈判对象应具有相应的能力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一般应在三家以上,至少不少于两家。谈判工作组负责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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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谈判对象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工作组向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并提供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应对采购项目的需求、主要技术要求、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作出规定。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谈判文件。
合理确定供应商准备谈判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开展谈判前,各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工作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组织实施谈判。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价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谈判工作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的具体谈判过程;
2、谈判工作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并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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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谈判中谈判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工作组应当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工作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内容、程序和评定标准等进行。
谈判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认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通知其限期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谈判工作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七)限时最后报价。谈判工作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谈判情况,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但必须保证每个供应商得到均等的机会。
谈判工作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八)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谈判工作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对供应商提出的最后报价及承诺进行评审,向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并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报告应经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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