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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零星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单批且同类的常规物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物资,可以采用零星采购。
第二十七条 零星采购由总部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需求部门(单位)负责提出零星采购申请并提交采购部门。
(二)实施采购工作。采购部门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比价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费用结算。采购部门按要求完成费用结算工作。
第七节 组织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非招标采购范围,必须招标的不得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加非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采购,不主动回避的;
(三)收受供应商、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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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供应商透漏谈判(询价)文件的评审、成交供应商的推荐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违法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参加谈判(询价)采购;
(二)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三)其他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依纪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供应商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处:
(一)取消采购成交资格;
(二)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司系统任何采购活动;
(三)将有关信息记录到供应商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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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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