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本科 期末复习 重点(3)

2018-12-21 12:07

承,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即凡是符合国际法的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新政府应予以继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 (一)关于条约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历届政府所签订的一切条约,既不全部承认其继续有效,也不当然全部废除,而是根据条约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予以继承。 (二)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解放前旧中国政府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三)关于债务的继承 根据债务的性质区别对待,对于外国政府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的恶意债务不予继承。对于合法债务,主张在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四)关于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

有权继承旧政府代表中国所享有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1979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一切权利,并把“台湾当局”的代表从联合国及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第六节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述

概述: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 特征:1.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起因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性质是法律上的责任

发展:1.扩大了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 2.扩大了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 3.扩大了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 4.发展了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二.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

(一)主观要素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人的行为 (3)某些个人的国际不法行为(1.事先不知 事后惩罚 不负责任 2.事先不知 事后不惩罚 不负责任 3.指使 负责任)

(二)客观要件是违背国际义务 1.国际罪行 2.国际不法行为 (三)国际不当行为的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 2.道歉 3.恢复原状 4.赔偿 5.限制主权 (四)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情况

1.同意 2.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和紧急状态 三.损害后果责任 概念:果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

际责任。

特征:1.损害后果国际法律责任的成立,不必存在不当行为,既是没有违背国际

法,只要发生了损害性后果就应承担责任。

2.国际不当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而损害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领域。

3.在因国际不当行为产生的国际法律责任中,违背义务即使没有造成

损害也已构成对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理由;而在损害后果责任中,只

有当主体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时才被追究国际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就是1否存在不当行为 2范围不同3.责任根据不同4.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处理:1.国际条约或公约 2.双边条约 3.司法判例和实践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特征:1.国家领土具有确定性和固定性 2.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空间 3.国家对领

土的所有权与管辖权的不可分割性

二.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领陆

领陆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屿。世界上没有无陆地的国家

(二)领水

领水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领海基线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三)领空

(四)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三.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在领土范围内行驶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要受国际习惯的限制,也即一般性限制。如领海,群岛国水域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在利用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 (二)要受条约义务的限制,即特殊的限制

1.共管。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但这并不取得对领土的主权,只是对被统治地国家的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而已。

2.租借。它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出租或抵押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国际地役。它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给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4.势力范围。

第二节 内水 一.河流

(一)国内河流

概念:国内河流也可称为内河,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如长江,黄河。

法律地位:①内河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②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控制与管辖之下 ③除另有条约规定外,任何外国的船舶都无权在内河航行 (二)界河

概念:界河是指全部或部分流经两国之间,作为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 法律地位:界河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如界河是可通航的,则以界河的主航道

中心线为界,如界河是不通航的,则以该河流的中间线为界。 (三)多国河流

概念: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法律地位:①主权并构成领土的组成部分。河流经过不同的沿岸国家的各段,该

段分属沿岸国所有 ②允许沿岸国船舶通过,多国河流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放 ③应照顾到上下游国家的相关利益

(四)国际河流

概念: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国家商船开放

的河流。

法律地位:①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是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的 ②主权领土的组成

部分 ③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

国际河流和多国河流的区别:一.国际河流船舶皆能直接通航至海洋。二.具有专

门的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国际河流地位及航行规则:1.沿岸国对于流经自己的领土那部分河流行驶管辖

权,尤其是对警察,卫生和关说等方面的管辖。河流流经各国的部分其主权仍属沿岸国所有,但由全体沿岸国组织委员会进行管理。

2.承认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平时都有运输商品以进

行贸易的自由,但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行权”,即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航行

3.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属于自己管辖的那段河

流的航运,并征收为保证通航所必要的公平捐税。

4.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在河流上航行的自由 5.设立统一的国际委员会 二.运河

概念:运河是指以人工开凿的水道。

法律地位:①一条运河如果全部位于一国境内,则该运河相当于内河,属于该国内水。②在国际实践中,尽管有些运河位于一国境内,由于其两端连接海洋,构成海上交通要道,所以被确立为国际化运河,也被称为“国际运河”或“通洋运河”③国际运河的法律地位有国际条约规定,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一)苏伊士运河

是沟通地中海和红海的一条通洋运河,全长173公里。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主要内容包括:运河在平时和战时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和军舰一律开放。 (二)巴拿马运河

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1901年《海—庞斯福条约》1903年《海—瓦里拉条约》1977年《巴拿马运河条约》《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与运河营运条约》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二.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先占亦称“占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是指一国采取有意识的行动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下的无主土地的领土主权,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管辖权。

1. 先占只能由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实行(有效占领:①宣布主权②建立行政

管理机构,移民定居)

2. 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土地。

3. 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4. 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地占领 (二)时效(非法的)

国际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国对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进行长期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他国没有或不再反对或提出抗议,该国就依时效取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国际上的时效与国内民法上时效的区别:1.主观意图不同2.国内民法上物权取得时效有确定的期限,而国际法上以时效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则没有确定的年限。

时效不同于先占,他是长时间占有别人的土地。而先占是发现无主土地并加以管理,不一定是长时间。

评价:通过占有他国领土,与现代国际基本原则相违背,国际社会普遍不承认。 (三)添附

是指由于自然地原因或认为的作用形成新的土地。添附有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两种。

自然添附有涨摊,三角洲,新生岛屿和废河床等几种方式。 (四)割让

是国家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主权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领土的方式。

强制性割让是指一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强迫他国签订条约将其领土无代价地转让给该国。(违法)

非强制性割让是指国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和平的转让其领土的一部分。包括赠与,买卖和交换。(合法) (五)征服

它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部分或全部,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取得领土的方式。 征服与割让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服并不缔结条约,而将战时所占领的敌国领土,在战后宣布予以兼并;如果战后订有条约,则征服变为割让。 三.现代国际法上允许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被压迫民族和被外国奴役的民族(70%) (二)全民投票

又称为全民公决,是指有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

条件:①要有合法正当的理由②能够自由表达人民的意愿(国际监督) (三)收复失地 方式:和平的,武力的

(四)交换领土 它是指相邻国家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更好的解决边境问题,

在协议基础上自愿变更部分领土的归属。 第四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境的概念

国家边境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有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空中边界以及地下边界。

二.边界的形成

(一)因传统习惯而形成的边界 (二)因条约而形成的边界 (三)因继承而形成的边界 三.国家边界的划分 (一)划界的方法

1.自然划界法 它是根据相邻国家之间的地理特点,边界地区的自然地形来确定边界线的方法。

(1.)山脉。两国以山脉为界线时,通常以山脉的分水岭为界线,也可以根据协定把边界线定在山脊或某一边山麓,这种山成为界山。

(2)河流。边界线若以河流为界,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可以航行的河流,以主航道的中间线为界(水流最深处)如果是不可航行的河流,则以河流的中间线为界,如果界河上有桥梁,一般以桥梁的中间线为界。

(3)湖泊。除国家另有协议外,在以湖泊为界时,各沿岸国一般在湖泊划定中间线作为边界。 2.几何划界法 3.天文学划界法 (二)划界的程序

1.定界。双方签订边界条约, 经过时间最长 2.勘界

3.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边界问题 (一)中印边界问题

中印边界全长约2000公里,分东中西三段。

① 中印两国从未正式的划定过边界,但根据两国历史上的行政管辖范围,

早已形成了一条传统习惯线 ② 由于《西姆拉条约》是无效的,一次而划定的边界线当然是非法的 ③ 印度单方面认为边界划界以分水岭为界,忽略了中国人民长期生活在喜

马拉雅山南麓的事实 ④ 中国一贯主张,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全面解决边界问题 ⑤1987年2月,印在非法侵占“麦克马洪线”以南的中国领土上建立所谓“阿鲁纳恰尔邦”

(二)南海诸岛问题

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南海诸岛的争议主要是关于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如何看待南海诸岛问题? 1首先发现南海诸岛—秦汉 2最早利用这一部分—唐宋

3最早行使主权进行管辖①派遣水师,巡视边疆②列入版图,进行管辖③进行天文观测④抗议外国进行非法调查活动 4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国际舆论所承认 5现代国际法不承认时效理论 6“地理临近”“国家安全”说不符合国际法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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