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

2018-12-21 12:45

相关者通告。

第五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九章 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财税机关、监管部门和其他使用方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拖延、拒绝。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财务评价要求,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基础,定期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利益。 第十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四)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确认经营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分配利润的; (六)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七)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八)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 经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继续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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