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综合科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编辑和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天能热电厂各部门参照天能热电厂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应急职责。
第十七条 天能热电厂各部门必须针对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场所,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 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 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员工稳定工作。
(3) 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天能热电厂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
(4) 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5) 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6) 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伤亡员工家属安抚、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 应 急 预 案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第十九条 天能热电厂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第二十条 综合预案针对 天能热电厂的是整体,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项预案针对天能热电厂的是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因而现场预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天能热电厂的各类型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1) 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2) 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3) 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助协议。
(4) 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险、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5) 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第二十四条 天能热电厂应急预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案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预案正文由七章构成,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中所述五个一级要素分别为预案正文的前五章,各一级要素中所包含的二级要素为相应的条目,共包括三十条,第六章为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第七章为附件。
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允许删减和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第六章及后续章节增加的条目需要按顺序连续编号,即第六章的第一条的编号为“第三十一条”,同时为增加的条目命名,名称要能概括该条目的内容且不宜过长。
第二十五条 天能热电厂突发事件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天能热电厂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由天能热电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天能热电厂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天能热电厂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编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第四章 应 急 准 备
第二十九条 天能热电厂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形式分为单项演练、组合演练和全面演练。 (1) 单项演练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应急任务而进行的演练。
(2) 组合演练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练,其重要目的是要提高各应急机构(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力和协调性。
(3) 全面演练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机构(部门)参加的演练,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机构(部门)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也称应急演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公司及各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天能热电厂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各现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按需要配备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应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证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突发事件应急中,天能热电厂的交通设备应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第五章 应 急 响 应
第三十五条 天能热电厂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I级响应(天业热电产业级)、Ⅱ级响应(天能热电厂级)、Ⅲ级响应(部门级)。
第三十六条 I级响应是指天能热电厂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达到下例情况之一:
(1)生产事故(人生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是故)预期为重特大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例情况之一的:
1)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或者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
2)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天能热电厂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遭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的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消耗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已经或预期对热电产业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7)超出天能热电厂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天能热电厂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II级响应是指天能热电厂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达到下例情况之一:
(1) 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一般事故。 (2) 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
(3) 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 (4) 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天能热电厂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5) 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预期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会很快缓解的。 (6) 超出天能热电厂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天能热电厂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十八条 III级响应是指天能热电厂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达到下例情况之一
(1) 生产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 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造成轻伤10人及以上; 2) 设备故障已经或预期为一类障碍者;
3) 生产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已经(或预期)造成经济损失O.5万元及以上。
(2) 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3) 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万元及以上。 (4) 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的OA、网络等关键系统已经或预期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或MIS等其他业务系统已经或预期超过96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5) 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预期会对电厂安全经济运行造成影响;煤炭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预期后续煤源足以保证安全发电需要的。 (6)质量事故状态为下例情况之一的为III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 第三十九条 天能热电厂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 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2) 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3) 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 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 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 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第四十条天能热电厂24小时值班电话为运行值长值班电话。运行值长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天能热电厂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 天能热电厂发生达到I、II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天能热电厂应急办公室和天能热电厂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发生达到天能热电厂III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天能热电厂应急委安培科和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