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电子教案第十章劳动关系管理(精)(2)

2018-12-22 19:44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录用的职工,有的

属于干部,有的属于工人,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有:

1.自愿报名,提交证明文件。 2.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3.填写新职工审批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新职工录用通知书。

4.被录用者提交报到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5.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6.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7.工会对录用职工实行必要的监督。 8.办理法定手续。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订立前的知情权

2.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3.一方拒绝或拖延签约 4.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享有各自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履行的原则。就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履行,不能以部分代替全部。

(二实际履行的原则。就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去履行,不得以其他内容代替。

(三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的原则。就是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随意改变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四在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更大的损失。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续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不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已经不能全部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有必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改变的情况下发生的。具体包括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2.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法的原则

3.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双方协商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所谓“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

(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了变化,为保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的时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续订劳动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用人单位应书面了解劳动者的意向。 2.对有续订合同意向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确定是否与其续订的意向。 3.双方当事人协商要约和承诺,实际是对原合同条款审核后确定继续实施还是变更部分内容。

4.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实际操作中可以重新签一份,也可以填写续签合同单(该续签单一般附在劳动合同后面。

另外,《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结束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行为。

1.劳动合同终止有如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7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2.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如下: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要给予劳动者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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