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就其性质来讲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平等。其含义是:(1)公民的权利义务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任何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社会出身、职位高低等,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绝不能因人而异;(3)任何公民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8、(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其二,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是丰富的;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其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具体而言,从两方面理解:其一,宪法在规定时应考虑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其二,宪法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普通法律和物质条件转换成现实生活中的权利自由;(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其一,公民享有权利同时应履行义务。其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其三,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在一起。其四,权利和义务在运作过程中相互促进。 五、材料分析
1、宪法秩序的实现,即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世人宪法秩序的过程。而宪法观念的培养则既是宪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又是宪法秩序的重要构成要素。(1)材料1说明了,经过普法教育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得到了提高和强化,表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性质已被广大人民所认识。而认识宪法是运用宪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只有通过不断地普及宪法知识,才能使公民的宪法意识逐步形成。由于我国受长期封建统治及其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2)材料2说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宪法秩序的实现经历了一个大规模、有效地宣传过程,从而在西方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宪法观念。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不仅体现在法律程序、效力上,而且还体现在人民对其的信任程度和关注程度上。(3)我国50多年的经验教训和宪法观念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广大公民的社会主义宪法观念仍然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①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现状还没有达到宪政发达国家水平,对宪法的认识有的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对宪法的深刻含义知之甚少,因此尽快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成为实现宪法秩序的重要前提。 ②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观念的形成,使得广大人民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同时,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和社会关系的各主体都将宪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通过平衡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从而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③有利于推动宪法理论的研究,形成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文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必然会推动宪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因为宪法观念将使宪法主体形成有关宪法的固有心理、习惯和思维模式,而宪法理论既是宪法文化的载体,又构造着宪法文化,宪法文化的发展又将促进公民宪法观念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2、(1)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对运输外地啤酒的车辆征收管理费的暂行规定》属于行政命令。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管理
11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但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张某如果认为市政府的行政命令违法,就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诉愿权。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决定和命令有权变更和撤销。因此,张某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行使诉愿权。 3、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的歧视是方方面面的,如许多被查出大、小三阳的大学生被学校剥夺了受教育权。但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一是平等权,每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这就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而歧视的意思,就是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二是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三是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