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部门捐赠给上述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7)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8)土地增值税除下列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9)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三是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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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每个国家的社会背景、经济发展程度等都有所不同,因此不同国家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收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们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几个国家为代表,主要从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税收征管、扣除限额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具体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的来源构成
美国:美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按要素分配为主的收入分配制度,经济社会发展较为成熟,年人均收入较高,其公益性捐赠来源向个人捐赠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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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捐赠长期是慈善捐赠的主体,2008年个人捐赠首次超过企业捐赠。在我国,由于基金会发展时间较短,基本属于现收现支,资金存量有限,而民间遗产捐赠也未形成规模,因此,企业慈善捐赠对社会公益慈善捐赠资金的贡献率要远大于国外企业。但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使得个人捐赠迅速增长,达到了历史性的458亿元,占捐款总额的54%,远高于内地企业捐款(388亿元),使得个人捐赠首次超过企业捐赠。
加拿大:加拿大是一个典型的高福利国家,贫富差距小,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较为和谐。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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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激励政策
1. 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非营利组织的规定
美国: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该组织运作的目标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科学性的事业,或者是为了达到该税法明文规定的其他目的;第二,该组织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惠;第三,该组织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得影响立法,也不得干预公开选举。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公益慈善团体和私人基金会。
加拿大:加拿大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分为NGO和Association(协会、商会),前者包括慈善类、教育类、环保类等社会组织。
德国:德国《公司税法》规定,法人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可以依法要求税负减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组织类型、组织实现目标、客观标准。即在德国,企业要向具有社会公益、慈善或者教会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德国对企业捐赠其他组织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如果企业是向那些没有资格接收捐赠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其需要将捐赠物赠给一个公共部门,由该部门再将捐赠物转给捐赠者选定的组织,同时发一个可扣税证明给捐赠者。
通过对比,我们知道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接收者是慈善组织,强调其慈善目的,如果通过其他组织捐赠,除非是通过公共部门实施,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是对捐赠接收者的一种扩大与限制。将非慈善组织的其他组织也作为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接收者,这是对企业捐赠渠道的一种扩大。这种扩大的积极作用是可以使更广泛的群体参与公益活动,有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但是其消极作用是增大了企业逃税和捐赠物流向不确定的风险,实质上增加了国家财政流失的风险。而德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以公共部门为媒介的方式对捐赠渠道的扩大以限制,虽然增加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程序,但是,在平衡公益事业的发展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利益冲突上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2.对捐赠行为的分类
美国: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私人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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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按照捐赠行为的性质将公益性捐赠分为四类:保护生态脆弱土地捐赠(ecological sensitive land gifts)、文化财产捐赠(culturalgifts)、慈善捐赠(charitable donations)和政府捐赠(government gifts),不同的公益性捐赠类型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激励政策。
日本:公益性捐赠者的法人性质区分:1.有资本额并且出资者是普通法人、协同合作社以及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等;2.没有资本额或出资者为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等进行公益性捐赠;3.公益性法人
3.扣除限额的规定
美国: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款,其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10%;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款,其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50%。但同时规定超出比例的捐赠,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而捐赠给私人基金会,则只是规定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20%,且超出部分不能结转。具体如下:
加拿大:加拿大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公益性捐赠,给予其最低联邦和省级累进税率,目前,加拿大所得税体系实行的是三级累进税率:17%、20%和29%;具体为:捐赠额在200加元及其以下对应的抵免比率为17%,如果捐赠额超过了200加元,对应29%的抵免比率。为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加拿大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逐年提高,由原来的20%提高至现在的75%。同时不同类型的捐赠抵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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