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CD工作法(2)

2018-12-22 21:40

(五)依法处置可以当场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条 检查结束后,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对检查结果进行判断,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一条 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市场检查中可能遇到的执法受阻、执法伤害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检查情况,采集视听资料,掌握市场信息、服务需求、零售户意见及建议,及时归纳整理并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章 处理(Deal with)

第二十三条 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并通过总结持续改进。处理环节主要包括检查结果处置和总结改进检查两个子环节。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确定处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规范引导:对于零售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行政处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零售户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属于管辖职权范围以内的,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三)移送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零售户违法违规经营行

为,超出管辖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案件初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分析的,应当将信息及时整理建档,制订落实继续追踪监管的措施或交由案件调查人员处理。

(五)内管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卷烟非法流通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传递给专卖内管部门,交由专卖内管部门调查处理,并按要求在国家局内管信息系统中填报卷烟非法流通案件的基本案情、涉案码段等信息。

(六)许可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零售户违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相关规定,需要采取许可证后续监管措施的,应当及时交由专卖证件管理人员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检查流程结束后,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应当整理资料并记录归档,及时总结改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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