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好的政体
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 论自然法
1、法的起源:理性法;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源于自然。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结合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官。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3、法与正义
二、论法律与官员 1、官员与法律的关系 2、对官员权力的制约 3、对官员行使权力的监督 三、论政体
混合政体;权力制衡
二、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1、五大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乌尔比安;保罗;帕比尼安; 孟代斯梯安
2、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1、法的概念
2、自然法 ;万民法 ; 市民法 3、公法和私法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 1225-1274)的法律思想 一、经院哲学
法兰克王国,查理曼大帝;大学;用理性的方法论证神学教义,证明上帝的存在。 二、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
(一)人类的天然不平等和神权政治论
世俗的秩序必须符合上天的秩序,尘世生活必须依附于精神生活,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国家必须服从教会,皇帝必须服从教皇,人法必须服从神法。 (二)正义的统治和非正义的统治
1、国家的目的:谋求人的公共幸福;有德行的生活 2、正义的统治:平民;贵族;君主。 3、非正义的统治:暴民;寡头;暴君。 4、最好的政体:君主政体 5、防止君主制蜕化为暴君政治 三、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观
1、法和法律的区别:先验,理性;后天,实际存在。 2、法律的类型
(1)永恒法:上帝对宇宙秩序的合理安排,指导整个宇宙的规范,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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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2)自然法:是永恒法对人类的关系,是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法 (3)神法:基督教圣经,包括新旧约全书,是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禁止各项罪恶的安排,是用来指导人类精神生活的
(4)人法:人定法,国家制定的法令,人法从属于自然法 3、四种法类型的排序: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 美国现代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 如何认识和理解这句话?
古典自然法学
一、产生的背景
政治上:民族国家独立;王权上升,教权衰弱
经济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发展,新航路的开辟和地理大发现 文化上:人的发现,科学的发现 二、古典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1、“三个自然”理论
(1)自然状态: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状态之前的状态,人性我未污染;战争状态和平状态
(2)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人生而就具有的平等权利,与社会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 (3)自然法:他们不再从神,上帝那儿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
2、社会契约论:国家和法产生的途径,人类从自然状态转为社会状态. 3、人民主权说 4、分权和制衡论 5、法律公意说
霍布斯(1588-1679)的法律思想
《利维坦》的主要观点:
一、关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建立之前;战争状态;缺陷。
二、关于自然法: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限制自然权利;内容信守和平寻求和平道德信条;永恒;自然状态存在。
三、关于社会契约:没建立权力,自然法无法保障和平。利维坦的诞生: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御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国家主义。 四、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理论
法的精神:事物的性质而不是从我的偏见中推演出我的原则;根本理性;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中发现客观规律,寻找法的精神永恒;因人的自然本性而产生的自然。 (二)分权学说
分权的目的;三权分立的必要性. (三)法治思想
加强立法,稳定性;司法必须按法律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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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体学说 相对的;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只手, 自由便不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 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及时立法 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 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有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 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 试评述下列一段法官父亲和女儿的对话: 女儿:爸爸,一定要惩罚他,他是一个恶魔。 父亲:可没有法律能够制裁他。 女儿:有,上帝的法律。
父亲:那就让上帝惩罚他吧。上帝的法我把握不了。如果硬要制裁他,那人类城堡的防护林就会被吹到。
新自然法学
一、新自然法学产生(自然法学复兴)的背景
1、伴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西方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实证主义法学陷入了危机。 2、对法西斯专政及其法律制度的必然回应,宣告自然法的胜利。 3、自然法理论本身固有的特色也为它的复兴准备了良好条件。
二、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 1、法律的目的性
强调“是”与“应该”不可分,法律不能独立于其目的而存在。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2、义务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 3、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
4、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法治原则) (1)一般性,既普遍性 (2)公布
(3)非溯及既往 (4)明确 (5)不矛盾 (6)可为人遵守 (7)稳定性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三、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思想 1、正义论 (1)(社会利益既一致又冲突)正义所要解决的是以何种方式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以及决定由社会合作取得的好处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 (2) 正义的两原则:
A.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B.第二原则:差异原则。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例如权力、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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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符合正义。
(3)补偿原则:社会应对那些天赋较低者以及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者加以补偿。 2、法律思想
(1)法律必须符合正义
只要非正义尚未超出一定限度,人们在形式上便有责任和义务去遵守非正义的法律,当非正义超出限度,人们就有不服从的权利,但公民的不服从是在承认并接受宪法的合法性的前提下进行的,具有非暴力性、在正义原则指导下进行、公正性三个特征。 (2)法治的原则
法治是指法律得到经常与公正的执行。 A.法律的可行性 B.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C.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D.自然正义观(保持司法过程的正确) 四、新自然法学特点
1、极力宣扬自然法内容的可变性。
2、其出发点和归宿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反对革命,主张改良。
3、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4、具有明显的向社会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靠近的倾向。 5、世界主义倾向。
试述西方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理论的意义
一、是一个非常富有革命精神的思想体系。它提供给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因素,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提供给人们观察、分析评价法律的法律的参照系。 二、为法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自然法理论的局限性 一、理论基础的局限性
形而上学;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抽象的、永恒的、绝对的、客观的人性和正义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无法被科学证明,“高烧时的胡言乱语。” 二、实践中的局限性
1、混淆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危及法治秩序。 2、将现存法律神圣化,阻止了法律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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