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进行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第一联给物业部,第二联返工程部,第三 联交财务部;
1.1.3 各服务项目完成后,工程人员应填写维修时间、耗料情况,并签署后交仓库管理 员进行库存登记;
1.1.4 当工程维修单与工程部核对后,财务部每月15 日前将上月的维修费用列入有关 客户的缴费通知书计费收取。 2. 其他要求
2.1 维修人员对客户提供服务后,不能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更不能接受客户的小费 或其他馈赠物品;
2.2 若客户要求的服务超出现服务范围时,维修人员应礼貌地给予合理解释,并尽最 大能力提供协助(如资料提供等),最后将情况反映至管理部负责人;
2.3 根据市场价格及实际情况的费用变化和客户服务需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增减 服务项目或修订收费标准。
应收帐款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管理规约》及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订应收账款收取的原则、 方法、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如下:
〈项目名称〉根据《〈项目名称〉管理规约》,及现在〈项目名称〉应收账款具体实际情
况,特制订应收账款收取的原则、方法、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如下: 1. 收取原则及计算标准
管理费的收取原则,实行上收费的原则管理费收取的标准为RMB /m2 /月。 公共事业费及相关杂费的收取原则,实行下收费的原则即每月发送出的账单是上 月的电费、水费、煤气费等实际消耗量发生的金额。电费的收取标准为
RMB /kwh;水费收取标准冷水和中水为RMB /ton;煤气费的收取标准 为RMB /m3。 2. 收取方法
业主(租户)可以将管理费或公共事业费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到管理中心的 财务部,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我中心的开户行及账号名称如下: 开户名称:东莞光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银行地址: 银行帐号:
3.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
3.1 管理中心实行应收账款账单准时发送及时收回的原则。每月有关部门将准确无误 的相关数据15 日前送到财务部。财务部每月15 至16 日将原始数据录入计算并 和制作账单,每月20 日将所有的管理费、公共事业费账单发送完毕。每月底的 最后一天为付款的最后期限。
3.2 交费期限:自发出账单之日起,两个星期内交纳。付款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 付款,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中心财务部。财务部将酌情向公司申请适当延长付 款人的付款期限。
3.3 逾期管理:如果业主(租户)未有特殊情况,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交纳相关 费用,本处将在账单付款最后交款日过后的第 日发送催款单。催款单发送 日 后,即应付款项的最后期限。仍未付款的,管理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即开始计 算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 3.4 按天计算滞纳金
每天滞纳金金额=付款人应付金额总数X ?
滞纳金总额 =每天滞纳金金额 X 逾期天数 逾期天数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每周的休息日。
3.5 如果逾期超过 个月(从付款的最后期限之日起),在收取滞纳金的同时,物业 公司将向集团公司或业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对 未支付管理费和公共事业费的业户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在通知的7 日后,将采取 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共同业主及物业公司在经济上的损失。对恶意拖欠费用的业 户,坚决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3.6 手续费的收取:针对逾期付款超过 个月以上的业户。物业公司将收取必要的 手续费,作为因业户违约引起管理者额外工作及相关费用的补偿。 3.7 超过付款期限 个月以上的,每次收取手续费¥ 元。
代收代缴电话费管理规定
1. 代收代缴电话费
1.1 每月 日之前,必须将上月的客户电话费清单和集团公司已缴纳的电话费发票 复印件送交到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会计的手里。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应收款项 的依据。
1.2 每月 日财务部将电话费账单分别发送给客户和集团公司,如果遇到节假日, 账单的发送日期和第1 项操作程序相应提前。
1.3 财务部将要按照具体的付款信息确定电话费账单发送的对象,客户使用的发送给 客户;空号和集团公司承诺付款的发送给集团公司。
1.4 电话费的付款期限与管理费和公共事业费用的付款期限相同,即客户自收到账单 之日起有2 周的付款时间。如果超过财务部确认的付款期限而且没有合理书面的 逾期付款理由,财务部将要按照应收款项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措施,对 于60 天内仍不交纳电话费或所欠电话费超过电话押金者,物业管理公司将强行
切断电话,并责成欠费者垫付两个月押金,从该电话押金中抵补未收回的电话费。 1.5 由于电话费用的收取行为属于替集团公司收取的代收行为,每月月底物业管理公 司的财务部须与集团公司的财务部进行内部往来款项的确认,具体的确认函需要 双方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也可以作为付款申请或者往来账项抵扣的依据。 1.6 以上的付款申请或者往来款项的抵扣是指物业财务部实际收回的电话费金额,不 应包含应收而未收回款项。
1.7 电话费从集团公司账户划款,如需要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全额划给集团公司,则电 话押金应放在物业管理公司;如只将收到多少电话费就划给集团公司多少,则电 话押金存入集团公司账户。 2. 代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为了严格遵守税务局关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对管理公司的各项代收款项进行 有效的管理,现对管理公司的代收款项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2.1 收款人必须是与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的分包商或者与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委托代 收款合同,否则,将不予代收。 2.2 必须有付款人同意付款的确认函。
2.3 代收款项到达管理公司的账户后,收款人才能向管理公司申请支取款项。收款人 所提供给管理公司的发票,必须是符合税务部门颁布发票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正式 发票,而且发票必须真实有效。管理公司将按发票上的财务章的名称作为付款支 票的抬头。
2.4 在收到代收款项后,管理公司将代扣代缴营业税,税率为5%。银行收取的手续费 以及代收款项属于外币的汇兑损益由收款人自己承担,管理中心不予承担。
财务公开监督制度
制定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是为增加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真正体现财务管理公平、公
开、公正的有效性。 1. 年度预算编报的规定
1.1 物业管理公司每年的财务预算编报必须遵循“量出而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基本原则;
1.2 年度预算中费用支出特定项目的变动程度,如员工薪金、福利增减的变动幅度等, 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及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同时,还 要征得集团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方能列入预算; 1.3 年度预算报表中每一项目应附有详细的注释及说明;
1.4 年度预算报表须经集团公司/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2. 收费标准公开化
2.1 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收费标准均向业户和集团公司公开,并且在有关物价管理部 门备案。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公开的收费标准统一尺度收费如有收费项 目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审批的,就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2 管理费收费标准须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收取或者按经集团公司/业 主委员会审批通过。
2.3 物业管理公司对客户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在执行前,将要向所有的客户公示。各 项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税金和适当的企业利润。 3. 费用支出公开化
3.1 年度的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控制在年度预算内;若个别支出出现超支情况,物业管 理公司需要做出书面的合理解释。
3.2 日常运行设备的改善、维修保养及重大的楼宇设备需对外分包的,应通过招标方 式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承包商。
3.3 各项费用支出坚持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特别是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