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年度基本转授权的通知(2)

2018-12-22 21:58

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贷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和外汇转贷款等)、房地产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等)、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包括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信贷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含由总行营业部专营的出口买方信贷、飞机船舶融资和境外贷款。

2.债权划转是指在企业重组、改制和购并过程中,对于我行债权能随有效经营资产转移全部划转新企业承担的行为。债权分割是指在企业重组、改制和购并过程中,对于我行债权不能随有效经营资产转移全部划转,而需分割的行为。

3.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的同一客户在30个自然日之内累计办理且未收回的多笔同一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视为同一笔贷款,按照单笔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审批。对同一个项目项下的项目贷款和房地产贷款以及同一笔交易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国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等业务不得拆分后审批。

(二)公司客户单笔(项)信贷业务转授权 1.新办理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

(1)省行对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公司客户新办理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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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授权权限见附表1。

(2)信贷证明业务审批权限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比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办理信贷业务,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对品种风险系数为0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买断型出口保理除外)、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或者采用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不含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外汇转贷款)审批权限,可按照不超过总行授权省行行长新办理AA-级及以上客户信贷业务权限的70%执行。

②在总行及省行正式批准的项目贷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项下及该项目可用贷款额度和期限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且在信贷业务审批书中明确特别授权的,不受单笔权限限制(须占用该项目贷款可用授信额度),但不得超过总行授权省行行长的审批权限且不得对下转授权。

③对总行、省行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且授信审批书中明确特别授权的,在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的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和非融资类保函业务,可按照不超过总行授权省行行长的审批权限执行,该特别授权不得对下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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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贷业务展期、贷款重组、再融资、债权划转与分割的转授权

(1)省行不向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转授信贷业务展期审批权。

(2)贷款重组审批权的转授权比照新办理信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3)再融资业务审批权的转授权比照新办理信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但A级和A+级客户的再融资业务一律报省行或总行审批。

(4)省行不对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转授债权划转和债权分割的审批权。

3.省行不向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转授下列信贷业务审批权: ①项目贷款。 ②房地产贷款。

③备用贷款及各类外汇转贷款(含境外发债)。 ④融资类保函(含融资类备用信用证)。 ⑤出具贷款意向书和有条件贷款承诺函。 ⑥委托贷款。

(三)省行转授权的对象

省行对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信贷业务的转授权对象为省行营业部总经理和二级分行行长。

(四)对本级及辖属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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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信贷业务的转授权对象限于本级行公司客户信贷业务的主管副行长(副总经理)。

2.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对本级行公司客户信贷业务的主管副行长(副总经理)酌情转授权,但转授权权限最高不得超过省行对自身机构基本转授权的70%。

3.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对品种风险系数为0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买断型出口保理除外)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或者采用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外汇转贷款除外),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省行对自身机构该类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权限的50%转授辖属支行行长。除上述业务外,其他信贷业务一律不得对支行转授审批权(总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的辖属支行行长不得对其他人员转授权。

三、小企业授信和信贷业务转授权 (一)授信和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

省行向小企业一类行转授2000万元,小企业二类行1000万元,小企业三类行、小企业四类行500万元的授信方案审批和调整权及信贷业务审批权。

(二)对本级及辖属支行的转授权

1.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可在省行对自身转授权权限内对主管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副行长(副总经理)酌情转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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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审批权。

2.小企业一类行可向辖属支行转授1000万元的小企业授信方案调整权及信贷业务审批权;小企业二类行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小企业授信方案审批和调整权,可转授500万元的全额房地产抵押贷款审批权,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其他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权;小企业三类和四类行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小企业授信方案审批和调整权及信贷业务审批权。

(三)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的辖属支行行长不得对其他人员转授权。

(四)特别规定

1. 审批采用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可不受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限制。

2.小企业一类行、二类行不得审批期限超过2年的信贷业务,小企业三类行、四类行不得审批期限超过1年的信贷业务。小企业一类行、二类行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审批权。

3.小企业信贷业务品种对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特别规定。

四、个人信贷业务转授权 (一)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

省行对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转授权权限见附表2。

(二)个人信贷业务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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