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购买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并予以说明。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本科目预算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分类分别进行测算。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差旅费按照会议、差旅类别对次数、人数、标准等进行分类说明。高校、科研院所应按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会议费、差旅费,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其他单位参照省关于会议费、差旅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根据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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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明相关活动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出国(境)费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测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应参考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编报。
(七)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细化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劳务费应根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编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应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编列访问学者劳务费用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及费用标准予以重点说明。
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是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结合其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情况,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编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可参考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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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中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项目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可在其他支出编列,应详细说明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及测算依据。
(十)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单位在申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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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无比例限制。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
三、相关利益关联关系情况,需对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第四节 项目预算申报材料上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在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项目申报书时,一并填报项目预算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纸件项目预算申报材料须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各方签章齐全后上报。上报的纸质件应与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最终提交版本一致。
附件:1.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材料 (1)项目预算表
(2)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3)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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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单位研究资金支出预算明细表 (5)预算说明
2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填表说明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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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