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定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处置(含报废、出租、转让等)批复手续;
(三)制定对各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运用的考核办法,并进行检查考核;
(四)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一)有权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配置、调配企业内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享有固定资产处置权,即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部颁标准,自行决定除铁道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等;
(三)享有在铁道部规定的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抵押、担保、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支出自主权;
(四)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合理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适合铁路运输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及时办理所属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批复手续,对需由铁道部审批的应及时审核,并报铁道部审批;
(四)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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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业务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 (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同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作为固定资产: (一)永久性房屋、建筑物;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进账的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
(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 (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
(四)牲畜、图书、资料、标本、模型、文物、陈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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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其作用和用途分为: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铁路运输企业机关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运输生产、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方面的固定资产;
(四)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调入尚待安装、待报废准备处理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不需用固定资产,指多余、不适合本单位使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七)封存的固定资产,指按规定权限批准办理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 (八)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十六大类,具体项目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分类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为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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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线路、桥隧、信号设备、接触网由维修单位列账;
(二)全路运用的货车(含铁道部直接购置分配给工务、电务、大修等单位使用的专用货车)由铁道部指定有关单位列账,机械保温车、集装箱和其他专用车辆由配属单位列账;
(三)单独计价的土地由使用单位或土地管理部门列账(由使用单位列账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台账或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人防设施的产权属于铁路系统的,由管理人防设施单位列账; (五)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列账单位不变,租出、租入单位应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所列固定资产外,其他各项固定资产应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属于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列账。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其兴办的多元经营企业、集体企业相互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界定为投资或经营租赁关系。属于投资关系的,列账单位为接受投资单位;属于经营租赁关系的,列账单位为固定资产的租出单位。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按实际成本入账。其中,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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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进行区分。符合高价互换配件定义的,纳入固定资产的高价互换配件中单独核算;符合存货定义的,纳入存货核算。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六)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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