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规定应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将需拆除部分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在设计文件中准备利用拆除的固定资产的,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注明“施工利用”字样。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的变更:
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封存、未使用、不需用或启封使用以及变更保管地点的,由单位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项。
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准备工作,封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定期检查,不准任意拆卸零件,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状态。
第八章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高价互换配件是指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单位价值在2 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互换配件。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高价互换配件周转过程,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管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高价互换配件实行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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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高价互换配件辅助核算台账,及时办理有关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技术管理,建立高价互换配件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高价互换配件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修理所需的高价互换配件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高价互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第四十六条 高价互换配件按其用途分为:
(一)机车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机车用互换配件,包括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互换配件。
1.内燃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牵引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牵引电动机电枢、启动发电机、励磁电机、柴油机组、柴油机机体、增压器、空压机、转向架、轮对、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电阻制动装置、柴油机曲轴、中冷器、联合调速器、变速箱等。
2.电力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主断路器、受电弓、高压电压互感器、主变压器、制动电阻或制动电阻组装、劈相机、牵引电机、平波电抗器、轮对、单元制动器、电路插件板、油压减震器、牵引通风机、制动风机组、主变压器风机、转向架、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牵引电机电枢、逻辑控制单元(LCU)、硅整流机组、调压开关等。
(二)车辆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车辆用互换配件,包括客车和货车互换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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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增压器、高压油泵(PT泵)、执行器、综合控制柜、应急电源、DC/AC逆变器及充电器、空调制冷机组、通风机、冷凝风机、空调控制箱、单元空调机、启动马达、发电机、压缩机、主开关、轮对、轴承、塞拉门、集便器、折篷风挡、空气弹簧、高度阀、差压阀、空重车调整阀、油压减振器、电子防滑器、制动阀、电开水炉、摇枕、柴油机、构架、国产油压减振器、抗侧滚扭杆装置、单元制动缸、15号钩缓装置、密接钩缓装置、电力连接器等。
2.货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车钩(套)、大容量缓冲器、制动阀、轮对、机械保温车柴油机、机械保温车制冷机、机械保温车发电机等。
(三)电力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电力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变压器和配电设备等。
(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信号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电动转辙器、移频发送盒、移频接收盒、移频电源盒、半自动闭塞机、道口控制器、道口报警器、缓行器、继电器等。
(五)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包括养路、装卸、工程机械等修理用配件。如陀螺仪、发动机、变扭器、变速箱、车辆齿轮箱,主要液压件等。
(六)其他高价互换配件,指除机车、车辆、电力、信号、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以外的,为其他运输设备修理用的互换配件。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依据《铁路运输高价互换配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运输生产和检修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高价互换配件分类标准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和使用期限等,并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作为高价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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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核算的依据。
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等。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运输生产经营需要,针对运输设备以配件互换修为基础的专业化和集中修不断发展的特点,结合检修能力的需要,合理规划、核定高价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并根据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提高高价互换配件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高价互换配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保管部门负责动态数量台账管理和现场分存的数量管理;技术业务部门应建立技术台账,负责储备定量核定、修改和组织对互换配件的报废、鉴定;铁路运输企业的计划部门负责更新、补充款源的安排;财务部门负责金额核算。
第五十条 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有关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对高价互换配件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一条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各类高价互换配件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 第五十二条 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因能耗过大或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4.因技术进步被淘汰、不能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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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强制报废的;
6.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手续,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确认账面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 高价互换配件拆下后因无法修复等原因产生其储备定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以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新增、补充高价互换配件按照购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六条 高价互换配件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 由于高价互换配件日常更换频繁,并且可能在全路范围内处于流动状态,为了简化核算,高价互换配件日常互换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高价互换配件的报废、新增、补充必须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为保证高价互换配件的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掌握高价互换配件的数量及质量动态,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盘点清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高价互换配件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五十八条 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的高价互换配件,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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