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必要的机(车、船)体检查,确保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人员全部接受边防检查。
八、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监护要求
(二)对出境、入境的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码头巡查、视频监控、梯口监护、驻船监护等方式实施监护。码头运营方、船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履行协管、自管义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多方共管、信誉管理制度,对出境、入境船舶实施有效管理。
(四)未采取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和员工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备案办法
(一)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和人员应当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代理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以及《代理单位备案表》。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备案。代理人员应当由其所在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业务知识、技能等证明材料以及《代理人员备案表》。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备案。同一城市有多个口岸的,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在任一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后,可以在本城市各口岸代理相关业务。
(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备案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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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委托范围内代其办理交通运输工具预报、申报以及其他与出入境边防检查有关的事项。对未备案的单位和人员,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受理其代理的业务。
(三)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等方式加强管理,要求代理人员严格遵守边防检查法律法规,配合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行为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十一、物品、货物的检查和管理办法
(一)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应当通知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货物、物品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违禁物品或者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予以扣押,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禁物品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三)对出境、入境、过境人员携带、托运的枪支弹药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携带的自备枪支弹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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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温州边防检查站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便利入出境人员和船舶的通行,维护正常的入出境秩序和生产作业秩序,确保口岸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偷渡和走私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勤务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温州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岸限定区域是指为保障边防检查站正常执行公务和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所划定的管理区域,即边防检查机关实施边防检查、监护全过程所必需的实际空间范围。
第三条 一切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要本办法。
第四条 温州边检站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警戒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做好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宣传;
(二)对口岸的限定的区域进行管理,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三)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审核,做好证件签发工作;
(四)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五)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 温州边检站在口岸限定区域的通道处(引桥入口)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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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牌,公示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无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时,港区企业自行做好对码头秩序的管理。
第二章 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
第七条 各对外开放码头在有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时均设立口岸限定区域。
第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靠泊期间,该船舶所靠码头的所有开放泊
位和引桥为口岸限定区域。
第三章 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边防检查
第九条 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方可进出。
第十条 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有效证件为:
(一)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中国籍(包括港、澳、台船员)必须凭其有效身份证件进出,台湾船员持《海员证》的,还须持《台湾船员登陆证》;外国籍的必须凭其有效入出境证件与《船员登陆证》进出;不搭靠外轮的内贸航行船舶船员凭《船民证》进出;搭靠外轮的船舶,必须办妥《搭靠外轮许可证》,其船员凭《搭靠证》、《船民证》进出。
(二)登外轮的人员,必须持《登轮许可证》(临时登轮许可证需与其身份证件同时使用)进出。
(三)不登外轮的人员需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须办妥《口岸限定区域人员通行证》,凭此证进出。
(四)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须办妥《口岸限定区域车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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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证》,凭此证进出。
第十一条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海事法院人员、公安人员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凭《执行公务证》,医务人员急救伤病员,由船方或代理单位通知边检站,凭工作证或身份证进出,消防车、人员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免办证件。
第十二条 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检站有权阻止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一)未持第十条规定的证件或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的;
(二)持用无效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或其它交通运输工具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第十五条 临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且不登外轮的人员,向执勤中心检查员提交《口岸区域人员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执勤中心检查员审核后为其签发一次或本航次有效的《口岸区域人员通行证》(临时);临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需提交《口岸区域车辆申请表》、行驶证,由执勤中心检查员为其签发一次或本航次有效的《口岸区域车辆通行证》(临时),驾驶员和司乘人员应办理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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