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公司文件
潞矿生机字[2014]46号
关于下发《矿井辅助运输“五特殊”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
为了认真吸取“8.13”运输重大事故教训,扎扎实实把规章措施落实到作业现场,真正达到“管重点、管变化、管特殊”,确保矿井运输从源头上,过程中保证安全,实现运输动态变化环节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和执行到位,鉴于各矿井辅助运输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矿井辅助运输“五特殊”管理规定(修订)》,
望各矿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附:《矿井辅助运输“五特殊”管理规定(修订)》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矿井辅助运输“五特殊”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五特殊”是指辅助运输过程中的特殊作业、特殊运输、特殊环节、特殊时段、特殊人员。
第二条 结合本矿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特殊运输、特殊作业(如: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皮带运输、工作面安装回撤、挪移;重型、大型货载的运输;易燃、易爆、腐蚀品等非日常运输的物料)适用范围,并在物料运输井口挂牌明示。
第二章 特殊作业
第三条 特殊作业系指包括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挪移;重型、大型货载的运输;架空线停送电;大巷推车、检修、施工以及矿车落道事故处理等等。
第四条 重型、大型货载的运输,尤其是综采、综掘设备(液压支架)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和专用连接器,严格执行《重型、大型货载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特殊运输
第五条 特殊运输系指包括“四超”物件( 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运输;倾斜井巷运输;易燃、易爆、腐蚀品运输以及人员运输等等。
第六条 装车要固定牢靠、重心适中、保持平衡,符合车辆
捆绑、装载要求。
第七条 易燃、易爆、腐蚀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容器、专用车辆、专用人员负责,配备消防器材。爆破材料的运输要严格执行《爆破材料运输管理规定》(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高峰时段,运输易燃、易爆、腐蚀品以及爆破材料等)。
第四章 特殊环节
第八条 特殊环节主要包括物料捆绑、转载、换装环节;各车场、换装站摘挂钩环节;非正规运输作业环节等。
第九条 各矿要对运输特殊环节重点盯防,明确责任人。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运输特殊环节重点巡查,重点监管。
第十条 各矿井必须重新修订或制定《车辆装载、捆绑办法及标准》、《车辆转载、换装、起吊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注:物料的转载、换装环节是物料的二次装卸、二次捆绑、二次起吊,不仅操作繁琐,而且极易发生零打碎敲事故。)
第五章 特殊时段
第十一条 特殊时段主要包括人员上、下井高峰时段、集中运料时段、零点班运输作业时段、交叉作业时段、重型、大型货载运输时段等等。
第十二条 人员上、下井高峰时段,乘车人员必须在安全员(跟车工、岗位工)的指挥下有序乘车。人员严禁将身体各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配件露出车体外。乘坐架空人车时,随身携带物品不得影响安全乘坐,并符合架空人车运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交叉作业时段,多个单位共用一个作业区间时,严禁同时进行运输作业。
第六章 特殊人员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主要包括各类司机、把钩工、信号工、跟车工、新上岗的工人以及对本矿新装备、新工艺不熟悉的人员
等等。
第十五条 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特殊人员上岗的技术培训,并符合“一年一培训”要求。
第十六条 对特殊人员从严管理,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第七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运输物料必须专车专用,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物料捆绑办法和标准。禁止用手拉葫芦捆绑、固定物料,应使用安全、可靠、便捷的车辆自备固定式捆绑用具。捆绑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
第十八条 特殊运输、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明确要求车辆的连接装置、装车与捆绑、斜巷与平巷运输、转载和换装、起吊和卸车等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特殊运输、特殊作业的技术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对运输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组织监督措施的下发学习,验收运输沿线的设备、设施,现场跟班落实运输过程中的操作行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和追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面安装回撤、运输设备设施安装挪移等运输开工验收,必须由运输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队组参与对运输沿线的运输设备、运输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五定,问题整改后,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二十一条 装车单位必须明确指定装车捆绑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