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过程中转载和换装、起吊和卸车相应单位也必须明确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特殊运输、特殊作业,相关责任人(把钩工等责任人)必须对装车捆绑情况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运输。
第二十三条 针对特殊运输、特殊作业、特殊环节,各矿必须制定分级跟班规定。
依据分级跟班规定(运输部门、安监部门、专业运输队组的跟班队干、运输安全监管员等)携带专项措施,到作业现场关键环节进行跟班,确保运输过程中每一项操作工序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运输、特殊作业使用的专用车辆,应有防止物件滑动的措施,有可靠的紧固装置,运输车辆符合车辆完好标准。
第二十五条 特殊运输、特殊作业必须明确规定牵引车辆数。 第二十六条 运输期间发生落道事故后,要严格按照《落道分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级响应,及时安全复轨。
第八章 考核规定
第二十七条特殊运输、特殊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措施未审批,制定与现场实际不符,学习贯彻不到位,罚款2000元。
第二十八条 运输物料未执行专车专用,捆绑不符合要求,
罚款3000元。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安装回撤、运输设备设施安装挪移开工前,未组织人员对运输沿线的运输设备、运输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的问题未复查整改,处罚5000元。
第三十条 装车、转载和换装、起吊和卸车未明确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或责任人未对捆绑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一条 针对特殊运输、特殊作业、特殊环节,未制定分级跟班规定,或未按要求进行跟班,处罚5000元。
第三十二条 特殊运输、特殊作业未明确规定牵引车辆数,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期间发生落道事故后,未按《落道分级管理规定》执行,处罚5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运输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严格按照《潞安集团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潞矿安字[2013]800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生产处,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处室
潞安集团公司 2014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