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2)

2018-12-23 22:54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 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全体委员例会一次。有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监察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三)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四) 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 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七)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八) 选聘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方案应当经过全体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然后召集业主代表讨论并表决,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且1周内收到的业主反对票数小于全体业主投票权数的10%,方可生效,否则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6月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已不是业主;

(二) 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 有30名以上业主联合签名弹劾的,且经业主代表大会半数通过的;

(四) 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监察委员会委员联合签名弹劾的,且经业主代表大会半数通过的; (五) 辞职被接受的;

(六) 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 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八)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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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下一年的活动经费预算应在每年的12月向业主公布,并取得业主(代表)大会的批准。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采用下列第一种筹集方式,不足部分由第二种方式补足:

(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二) 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套住房交纳适当费用,(如有必要筹集,不得超过3元/月)。 经费收支账目须由专人管理并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委员会指定由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外的某两位委员负责,一位负责帐目,一位负责出纳),经费收支账目每个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除去业委会等必要的开支外,仍有盈余的,每年一次给业主补贴物业费。

第四章 业主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监察委员会权限及职责

业主监察委员会主要具有下列权限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代表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日常的监督; (二) 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拥有质询的权利;

(三) 如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监察委员否决业主委员会已通过的决定,该决定不得生效,须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最终表决;

(四) 经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监察委员会委员同意,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在1个月内就某个特定事项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监察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监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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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其本人、妻子、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不在本小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且不是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业主监察委员会组成、任期

业主监察委员会设委员3或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监察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监察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应当在2月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完成业主监察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主监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监察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监察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已不是业主;

(二) 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 有30名以上业主联合签名弹劾的,且经业主(代表)大会半数通过的; (四) 辞职被接受的;

(五) 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 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棕榈湾小区业主大会

201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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