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2)

2018-12-23 23:04

第四章 后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分为简化后评价和详细后评价。详细后评价包括所属企业自我后评价(以下简称自评价)和咨询机构独立后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简化后评价,主要是针对项目前期决策、建设实施、生产运营、投资与财务效益等进行简要评价。简化后评价报告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相关模板编制。

第十九条 项目详细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评价、实施评价、生产运营评价、投资与财务效益评价、影响与持续性评价和总体评价结论。项目后评价报告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后评价报告编制细则或大纲进行编制,具体内容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特点、委托要求和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调查法、对比法、逻辑框架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其中,调查法包括资料查阅、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访谈和座谈讨论会等,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方法。

具体项目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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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咨询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项目后评价指标及方案。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自评价应侧重前后对比,如实反映项目各阶段工作的实际情况,突出前期工作、实施、生产运营和财务效益等方面的总结与评价,对项目预期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机构独立后评价应采用前后对比和横向对比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项目特点有所侧重,重点对项目前期工作、财务效益、影响和持续性、项目竞争力和成功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借鉴项目监察、审计、内控与风险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成果。

第五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或所属企业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建成投产运行一年内,由所属企业规划计划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简化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详细后评价主要针对重点项目开展。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或所属企业规划计划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时,应结合简化后评价成果,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项目开展详细后评价,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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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产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提升整体效益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型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跨地区、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投资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投产后产品市场、原料供应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

(五)长期不能建成(超过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后长期(1年以上)不能投产的项目;

(六)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改扩建的项目;

(七)对环境、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或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计划部组织的详细后评价项目主要分为后评价计划下达、所属企业组织自评价、咨询单位进行独立后评价、所属企业整改落实、规划计划部反馈后评价意见五个工作程序。

(一)集团公司以文件形式下达年度详细后评价计划,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时点、重点内容、工作组织及进度要求等。

(二)所属企业应成立项目自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报告审查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所属企业后评价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建设管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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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财务、质量安全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项目自评价报告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自评价报告,经规划计划部组织验收后,以文件形式报规划计划部;并将自评价标准数据信息采集表等过程文件上传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三)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独立后评价项目组和专家组,在现场调研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独立后评价报告,并将独立后评价标准数据信息采集表、专家意见表和工作底稿等过程文件上传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四)所属企业应依据项目独立后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规划计划部。

(五)规划计划部应根据所属企业自评价报告、咨询机构独立后评价报告及所属企业整改落实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项目后评价意见,并及时将项目后评价成果和有关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

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组织的详细后评价工作应参照实施,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要对重点项目详细后评价和简化后评价进行汇总,形成汇总分析报告,以文件形式报规划计划部备案,同时抄送专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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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后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原则上应自行编制项目自评价报告,并对项目自评价报告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承担典型项目独立后评价任务的咨询机构与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评估单位不应当为同一单位,项目后评价的主要负责人不应当是该项目前期评估的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积极支持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提供后评价所需的数据、资料与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所属企业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评价报告,有弄虚作假或拒不提交资料、阻扰后评价等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该企业其他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咨询机构应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公司机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编制自评价报告的费用在所属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独立后评价工作的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取费标准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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