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成果体现形式主要有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意见、专题(项)评价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其中,项目后评价意见主要包括评价结论、经验、主要问题、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内容。重大项目后评价意见应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规划计划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汲取项目的经验教训,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参考,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后评价与新上项目挂钩机制。所有新上项目应有后评价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其中改扩建项目应有对原项目的后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后评价发现项目存在严重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该企业其他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三十七条 对于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所属企业应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意见,提出改进措施。规划计划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后评价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实施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后评价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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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发挥项目后评价的监督职能,做好项目后评价与集团公司其他监督体系的有效衔接,及时将项目后评价结论提供给相关监督部门,作为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与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任期考核相结合,并作为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与所属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考核相结合,并作为考核、管理及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结论与承包商及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评价、责任追究相结合,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承包商及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供应商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所属企业不得再委托其从事相关业务。其中承包商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咨询评估、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6〕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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