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社会动员、宣传保障
5.4.1 各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全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防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5.4.2 针对安全管理存在不足,应急救援意识淡薄,我们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宣传,要形式多样化的深入矿山、重点危化等企业(电力、煤化、石油、鞭炮),进行危险源的预防和专业知识宣传,以提高全体人员对事故灾害的认识力。
5.4.3 对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源的预防、救援知识可通过事故漫画手册、板报、宣传栏、LED屏幕等手段进行不断宣传,以达到人人知晓的目的。
5.4.4 通过对事故、自然灾害的不断了解、认识,提高我们的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意识和救援能力,同时;增强管理者的应急救援管理及指挥能力。
5.5 培训、演练保障
5.5.1 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演练,保障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能力
5.5.2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抢险救灾实施中,面临突发爆炸、烧伤、中毒窒息、建筑设施坍塌等多种危险。为保障有效救援、减少
不必要的伤亡,专业救护队按照事故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人员应按规范的救援要求穿着事前配备好的救援防护用具,采取完善的自我保护措施。 5.5.3 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针对师行政管理部门、高危重点行业的生产性质、环境自检的事故危险源,事前制定、备案的各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心指导、协助生产单位制定救护人员的专业救护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计划,一般性救护演练一年不少于三次,综合性演练一年不少于一次。
5.5.3.1 应急救援专业培训
(1)依据企业生产性质对事故危险源的辨识; (2)事故报警方式和程序;
(3)个人防护措施及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 (4)救护和安全通道、安全疏散的步骤、指示; (5)消防器具的使用以及什么火情正确的使用消防器具和使用步骤;
5.5.3.2 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和准备工作
(1)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a、演练的类型、规模、时间、地点; b、演练的组织机构和成员以及相关职责;
c、演练需协调、配合的相关单位;
d、演练所需的设备设施、物资;
e、演练的实施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等; (2)应急救援演练准备工作:
a、依据预案制定完整的、可操作的演练步骤; b、完成、落实演练中各个相关管理部门的准备工作;
c、做好各演练救援队员的准备就绪工作;
d、演练所需的所有各个衔接环节; (3)模拟演练评估
a、通过演练实际获得关于应急预案实用、有效的结
论;
b、应急预案演练过程中的不足和优点; c、应急人员需完善和训练的内容
6. 应急处理
6.1 事故上报时限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师安监局、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应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5-10分钟内上报,同
时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6.2 师安监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本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同时,向师救援指挥部报告。
6.3 师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成立师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师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动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实施应急救援。
6.4 必要时,师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师党委批准后,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责令受到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撤离、疏散人员。
6.5 参加现场救援处臵的人员必须按照师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方案实施救援;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同。 7.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师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条款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1 表彰和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给予奖励: 7.1.1 出色完成应急处臵任务,成绩显著的。 7.1.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7.1.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1.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1 未依照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