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原件);
8、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复印件); 9、需加快签订合同的,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和预签申请(原件); 10、属于新征地项目,提交征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11、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12、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13、申请人为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作合同(复印件)。 (一)属于新建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2、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5、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交市民防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6、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面积及用途的说明(原件); (二)属于现状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后企业,并同意其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而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确权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权利人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权利人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提交名称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土地坐落不一致的,提交坐落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涉及国有企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4、中央在京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原件)。 (2)招拍挂出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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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取得土地中标通知书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缴纳土地出让金 缴纳契税 其他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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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分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房地产公司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受理条件: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大表文件。 4.用地权属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含附图,复印件);
(2)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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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含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下列之一的用地权属文件:
(a)《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c)《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3)只有《房屋产权证》的,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份【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为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等)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复印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含附图,复印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可不提交。
7.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全套施工图中的部分施工图纸: (1)图纸目录(涵括各专业)、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另附总平面图5份(机要项目总平面图4份;申报主体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总平面图份数)。
(2)施工图须为蓝晒图,须按A4规格竖向折叠并留出装订线;
(3)图纸目录和总平面图需要加盖设计单位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的项目,设计说明中须有无障碍设计情况的专项说明;
(5)总平面图须标注比例尺、指北针、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四角坐标、拟建建筑与现状参照物间距尺寸、建筑层数;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
总平面图应有《技术经济指标明细表》,住房项目还须有《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正本、附件及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注明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需要提交的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如消防、文物、地震、环保、卫生、市政等)及相关材料。
9. 北京市人防局批复的对项目建设方案人防工程的审核意见。 1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项目建设方案交通规划设计的审核意见。 1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对项目建设方案附属绿化用地的审核意见。
12依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的规定,居住项目(2007年3月1日后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须提交住宅小区建设时序方案。
13.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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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1、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10万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其中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项目,市政府投资和融资占主体的项目,市审批立项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赠款、贷款项目,市属单位投资自用的建设项目,占地跨越其他区县行政区域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不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的项目除外)。 子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理程序: (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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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附图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第五联,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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