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委托监理的应注明
监理单位; 2、 3、 4、
房屋结构类型;? 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
情况说明; 5、 6、 7、 8、 9、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配电负荷;?
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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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所在区县建委办理。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选择填写“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一)”或“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二)”(见附表);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仅限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发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185号);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建设部[1998]102号文);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原件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29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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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人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备注: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严禁涂改,如有变更,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前期开发部A 李 政 法
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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