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考试题库(3)

2018-12-24 00:00

24. 汇票收款人的写法,属于指示性抬头的有(BCD)( )( )( )()

A.Pay to John Smith Only B.Pay to John Smith

C.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D.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E.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25. 根据我国票据法,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有(ABC)( )( )( )()

A.付款人B.收款人 C.出票日期D.出票地点 E.付款日期

26.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特点有( BCD )( )( )( )( )

A.必须是跟单信用证 B.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C.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D.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 E.信用证可以撤销

27.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多数是( ABC )( )( )( )( )

A.跟单信用证 B.不可撤销信用证 C.议付信用证 D.可转让信用证 E.保兑信用证

28. 信用证结算方式特点的有( CDE )( )( )( )( )

A.信用证不可转让 B.该结算方式没有风险 C.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 D.有银行信用作为保障 E.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文件

29. 信用证中,表示开证人的常见词或词组有( ABCDE )( )( )( )( )

A.Principal B.Opener

C.Applicant D account of E. Accountee

30. 在审核信用证和单据的金额与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

(ABCDE)( )( )( )( ) A.信用证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B.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 C.发票和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 D.若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应有相应的规定 E.金额应与单价和货量相称

三、判断改错

1. 交单是指在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以正确的方式,将符合要求的单证交给正确的当

事人。通常在后T/T方式下,出口企业应到银行交单。( ) × 改正:出口商应自行将单据寄给进口商。

2.托收是通过银行办理的,因此托收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 改正:托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

3.即期付款交单对出口商来说是一种安全的结算方式。( )

× 改正:是商业信用,仍然有风险。

4.承兑交单最易为买方接受,有利于达成交易,所以在出口业务中,应扩大对承兑交单的使

用。()

× 改正:因风险较大,出口商应谨慎采用。

5.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的收货人应填写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如果信用证未明确 最终收货人,可以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也可填写中间商的名称。( ) × 改正:不可以写中间商。

6. 在CIF交易中,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单证至少应有发票、装箱单和保险单。( ) × 改正:至少应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

7.海运出口货物,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11月1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1月20日, 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是11月15日,出口人要求承运人将提单日期显示为11月10日, 并在11月16日取得了该提单,这份提单是预借提单。() × 改正:是倒签提单。

8.装箱单据的英文名称通常有:PACKING LIST,PACKING NOTE, PACKING SPECIFICATIONS,实 际使用中,卖方可自行选择。( )

× 改正: 如该单据的名称在合同或信用证里有规定,则卖方应提交规定名称的单据。 9.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CHINESE PORT,受益人在缮制提单时不应照打CHINESE PORT,而应 写实际的装运港。(√ )

10.在出口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数量、单价、总值和贸易术语等内容。(√) 11.清洁提单上一定记载有CLEAN字样。()

× 改正:只要没有关于货物或包装状况的不良批注就是清洁的。 12.银行只能拒收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发票。( )

× 改正:银行可以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只要承付或议付的金额并未超过信 用证允许金额。

13.海运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必须是货物的全称。( ) × 改正:可以使用简称或者统称。

14. 装箱单或重量单的签发日期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也可早于发票签发日。( ) × 改正:不可早于发票日期。

15. 海运提单要求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是指不写收货人和不要背书。( )

× 改正:空白抬头是指收货人写成to order,空白背书是指背书时只记载背书人的名 字,而不载被背书人。

16. 装箱单或重量单的签发日期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不可早于发票签发日。 √ 17.本票的出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主债务人。(√ ) 18. 票据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方为有效。( )

× 改正:票据具有流通性,其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19..银行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 × 改正:银行本票只能是即期的。

20. 汇票是出票人指定付款人支付给收款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承诺书。( ) × 改正:无条件支付的命令或委托。

21. 如果汇票背书转让时附有条件,则该汇票转让无效。( )

× 改正:该票据权利转让仍为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2.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无效。( ) × 改正:视为见票即付。

23. 根据我国票据法,汇票的转让可以使用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 × 改正:禁止使用空白背书。

24. 因为信用证业务中所使用的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所以是银行汇票。()

× 改正:只要出票人是商户,就是商业汇票。

25. 按照国际惯例,凡信用证上没有注明可否转让字样的,即可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

× 改正:只有信用证上明确注明“可转让”,才能视为可转让信用证,否则为不可 转让信用证。

26.偿付行与付款行一样,付款均为终局性,无追索权。( )

× 改正:偿付行不见单,付款不是终局性的。

27.开证申请书既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根据,又是开证行与开证人之间法律性的书面契

约。(√ )

28.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据表面不仅要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且要和实物相符,开证

行才按规定付款。( )

× 改正:单据只需与信用证相符。

29. 根据UCP600,信用证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

× 改正: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

30.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则只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无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 内容符合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 )

× 改正:还必须在运输单据出具日后21天内。

31. 信用证中latest date of shipment表示信用证最晚交单日。( )

× 改正:表示最迟装运日。

32.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必须由原通知行转递或通知。(√ )

33.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议付行议付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拒付,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

权;但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则均无追索权。( √ ) 34.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我出口公司收到进口人寄来的开证申请书后,即可据此办理货物的

出口装运工作。()

× 改正:一定要收到有效的信用证文本才可以凭以发货。

35.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的保险单份数为“IN TWO COPIES”时,应提交两份副本。()

× 改正:至少一份正本。

四、案例分析

1. 案例:国内某公司以D/P at sight 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A银行将单据寄由第三国B银行转给进口国C银行托收。后来得知C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据却毫无结果。

问:依据URC522的规定,上述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答: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2分)URC522规定,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时,是代为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作出选择的银行也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4分)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谨慎从事的义务,按委托人指示行事,对因代收行倒闭致使货款和单据无法收回的结果,不承担责任。(4分)

2. 案例: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合同出口货物到英国,采用D/P AT SIGHT结算 货款,使用海运运输方式。甲公司为了防范风险,未征求英国代收行BANK C的同意, 便将海运单上的收货人作成BANK C。随后,甲公司通过托收行BANK R将全套单据 (包括海运单)寄往BANK C,托收行在寄单指示上注明适用《托收统一规则》(国际 商会第522号出版物)。BANK C收到单据后通过BANK R通知甲公司,表示拒绝根据单据上的要求提货。

问:BANK C拒绝提货的做法是否合理?BANK C拒绝提货的风险与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答:BANK C拒绝提货的做法是合理的。(2分)应由出口方承担。(2分)因为《托收统 一规则》规定:未经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发往银行的地址,或者以银行作为收货 人或凭银行指示。如果这样做,该银行没有受领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仍然 属于发货方。(4分)本案中,甲公司未经过英国代收行同意,便将该银行作成收货人, 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2分)

3. 案例:某出口商以FOB条件向美国某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商品,结算方式采用D/P见票后30天。但后来此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当汇票到期时进口商没有付款。与此同时,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于无人照料出现了部分变质,出口商只有将货物在当地低价出售,蒙受了巨大损失。

问:上述案例中出口商应吸取哪些教训?

答:托收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一旦国际市场上交易商品价格大幅下跌,一些资信不佳的进口商极有可能不付款,因此出口商应慎用D/P远期。(4分)如采用D/P方式进行结算,最好能够采用CIF或CIP术语。这是因为采用这两种术语,为货物投保的是出口商,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从货物运离出口地仓库开始到运抵目的地仓库为止所产生的运输风险出口商有可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4分)必要的时候,出口商在D/P方式下也可以采取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比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2分)

4. 案例:浙江某企业出口货物到巴基斯坦,采用汇付方式。应客人的要求,提单做成了 记名抬头。货到目的港,客人迟迟不付款。出口企业当时同意做成记名提单,是因为 考虑到巴基斯坦没有第二家客户,货物不可能在目的港转卖给别的客人,只能运回国 内。但不曾想到,由于巴基斯坦的海关政策规定,货物退回必须要征求原收货人同意 并办理一定手续。因此,该出口企业必须联系该客户,要求付款或者同意退回货物。 该客户提出收取货物的唯一条件是出口商必须限期同意降价40%。在衡量一切费用和损 失后,该出口企业被迫同意了客户的要求。 问:出口方从此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答: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时需考虑对方的资信。(3分)了解进口国的海关习惯做 法。(3分)注意对物权的控制,谨慎采用记名提单。提单是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向船 公司提取货物的证明。如果提单采用记名方式,则更改了提单的流通转让特性,货物 只能由提单上显示的收货人提取。(4分)

5. 案例:国外来证规定: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我公司交单后开证行指出:我信用证规定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而你方提供的商业发票并未进行正式签字,即盖以图章式的签名,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的要求。 问: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该不符点不成立。(2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本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加押证实方法为之。(5分)本案中,用了印戳式的签字,符合惯例中签字的要求,银行应接受。(3分)

6. 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该进口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合理。(2分)UCP600规定: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一经开出,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既不能

撤销也不能修改。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4分)本案中,两份信用证是相对独立开出的,只要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该进口公司要求开证行拒付是不合理的。(4分)

8.A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对发票只规定“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A公司交单后被拒付,理由是商业发票上受益人漏了签字盖A

公司经检查发现的确漏了签字盖章,立即补寄签字完整的发票。但此时信用证已过期,故又遭到拒付。A公司与买方再三交涉,最后以降价处理才收回货款。 问:本案中A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A公司处理不妥当。(2分)首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A公司第一次提交的发票未签署,并不构成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4分)其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必须于信用证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单据。A公司补寄的发票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银行可以拒绝付款。(4分)

9.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该企业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根据UCP600,该企业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答:最迟应在7月25日交单,因为根据UCP600,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单据应在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4分)最多装1000公吨,因为单价为每公吨USD65美元,信用证的金额为USD65000,根据UCP600,受益人的支取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开证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3分)最少装950公吨,因为根据UCP600,如果数量不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时,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减幅。(3分) 10. 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14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该加拿大商人于11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该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开证行的拒付是没有道理的。(2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也不得修改。(2分)另外,如开证行发出修改书,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当受益人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视为受益人已接受修改,如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与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不符,则说明受益人拒绝了修改。(3分)本案中,我方的单据与原证一致,说明我方未接受修改,原证仍然有效。(3分)

11. 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来证,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能不能接受?为什么? 答:不能接受。(2分)因为该证中两个条款都属于软条款,若接受这两个条款,则受益人完全无法控制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要求,而失去了要求开证行付款的主动权。(2分)第一个条款,申请人可能不签字,或签字经开证行检验不合格;(3分)第二个条款,申请人可能不指定船只,可能不通知开证行修改,则受益人无法随同正本单据提交此项修改。(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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