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练习题(5)

2018-12-24 00:07

27.制度特性(拉兹):制度特性是指一个规范体系如果要成为一个法律体系,就必须有相应的机构来负责调整在适用该规范体系中的规则时所产生纠纷。 28.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政体、自然条件、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等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 29.国际法的定义(格老秀斯):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间交际的法律。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所谋取的不是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30.自由的定义(洛克):自由是指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之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31.法的定义(阿奎那):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或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

32.立法学(奥斯丁):立法学是指法律应该是什么的科学,它涉及制定出好的法律以及如何做好的艺术。

33.实质正义(罗尔斯):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合乎正义,这种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 34.立法权(孟德斯鸠):立法权是指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法律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改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的权力。 35.上帝之法(奥斯丁):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36.实在法(霍布斯):霍布斯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而且是专对有服从义务人发布的命令。 37.豁免(霍费尔德):豁免是一种自由,指的是他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不能改变特定的法律关系。

38.永恒法(托马斯·阿奎那):托马斯·阿奎纳认为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一种根本大法。它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 39.形式正义(罗尔斯):形式正义是指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们的实质原则如何。

40.法律拟制(梅因):法律拟制是指掩盖或目的在掩盖一条法律规定已经发生变化这事实的任何假定,其时法律的文字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运用则已经发生了改变。

五、简答题

1.简述萨维尼的法律发展阶段理论。

(1)第一阶段是法律的政治要素——自然法阶段。

(2)第二阶段是在政治要素中加入法学家的技术要素——学术法阶段。

(3)第三阶段是随着民族的衰落,法律不再有民众的支持,而成为专家小集团的财产。 2.简述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

(1)哈特承认有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存在。 (2)他主张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

(3)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绝对的道德。 (4)正义、道德都是相对的。

3.简述洛克的法治理论。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执行者在无法律规定的场合,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

4.简述卢梭人类不平等发展过程的三个阶段。

(1)土地私有制的产生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第一阶段。 (2)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第二阶段。

(3)暴君的出现,政府权力的彻底腐化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第三阶段。 5.简述卢梭关于法的分类。 (1)政治法。 (2)刑法。 (3)民法。 (4)风俗习惯。

6.简述马丁?路德的神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对罗马教皇权威和教会特权的批判。

(2)世俗权力相对于教会权力的绝对优越地位。 (3)服从世俗权威的义务和抗拒暴政的权利。 7.简述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

(2)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3)成文法和习惯法。

8.简述哈特的第二性规则的内容。 (1)承认规则。 (2)改变规则。 (3)审判规则。

9.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四个方面的含义。 (1)上帝之法。 (2)实在法。

(3)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 (4)比喻性的法律。

10.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保全政体的方法。 (1)重视宣传教育。

(2)使公民形成尊重法律的习惯。 (3)谨守法律上和行政上的正义。 11.简述边沁关于法的基本属性。 (1)法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 (2)法的普遍性。 (3)法的规范性。

(4)法高于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5)法的强制性。

12.简述康德的公共正义内容。 (1)保护的正义。 (2)交换的正义。 (3)分配的正义。

13.简述昂格尔关于改革社会制度的措施。 (1)政治与文化的革命。 (2)批判与重建民主制度。 (3)政府组织的变革。 (4)经济组织的变革。 (5)财产制度的革命。

14.简述拉兹的法治的作用。

(1)法治往往是与专横直接对立的。

(2)法治有助于保障人们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确定长期生活目标并朝自己的生活目标努力。

(3)法治对于尊重人的尊严是必不可少的。

15.简述《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四个组成部分。 (1)法典。 (2)法学阶梯。 (3)学说汇篡。 (4)新律。

16.简述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征。 (1)论证国家的起源与组织形式。 (2)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

(3)哲学上的自然主义倾向与法哲学上自然主义倾向。 (4)民主与自由思想。

17.简述西塞罗关于国家定义的核心要素。 (1)国家的产生源于人的天性。 (2)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3)国家是人们合意的产物。 (4)国家是一种法律共同体。

18.简述霍费尔德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 (1)无权利和权利。 (2)义务和优先权。 (3)无资格和权力。 (4)责任和豁免。

19.简述马里旦人权的分类。 (1)人格权。 (2)公民人格权。

(3)劳动人格权。

20.简述现代分析法学的基本立场。 (1)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2)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3)理解法律性质的关键是规则的概念以及规则之间的联系。 21.简述萨维尼的良好法律制度的要素。 (1)法律的权威。 (2)良好的司法官员。 (3)简单晚行的诉讼程序。

22.简述拉兹关于法律的主要功能。

(1)防止不可欲的行为和保障可欲的行为。 (2)为私人生活计划提供便利。 (3)提供服务和福利分配。 (4)解决未规定的争端。

23.简述洛克法治的基本含义。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4.简述格老秀斯关于法的分类。

(1)格老秀斯首先把法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 (2)然后把意志法分为神命法和人为法。 (3)人为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5.简述康德的公法体系内容。 (1)国家的权利与宪法。 (2)民族的权利与国际法。 (3)世界法。

26.简述现代分析法学的方法。 (1)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

(2)坚持以实证法作为研究对象。 (3)坚持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4)坚持分析方法。

27.简述柏拉图关于理想国的阶级组成。

(1)第一等级为金子的哲学家,为治国者阶级。 (2)第二等级为银子的勇士,为卫国者阶级。

(3)第三等级为铜铁的生产劳动者,为劳动者阶级。 28.简述孟德斯鸠四种政体的原则。 (1)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耀。 (4)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29.简述凯尔森的法律秩序的组成。 (1)个别规范。 (2)一般规范。 (3)宪法。 (4)基本规范。

30.简述罗尔斯的法治原则。 (1)“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 (3)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 (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 31.简述洛克关于权力的分类。 (1)立法权。 (2)行政权。 (3)联盟权。

32.简述卢梭关于主权的特点。 (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3)公意是永远是公正的。 (4)主权是绝对的。

33.简述拉兹的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 (1)功效。

(2)制度性。 (3)渊源。

34.简述阿奎那关于人的秩序内容。 (1)神的秩序。 (2)自然秩序。 (3)政治秩序。

35.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要素内容。 (1)议事机能。 (2)行政机能。 (3)审判机能。

36.简述梅因法律的发展阶段。 (1)习惯。 (2)习惯法。 (3)法典。

37.简述昂格尔关于法律历史发展的形态。 (1)习惯法。 (2)官僚法。 (3)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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