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及问题分析(4)

2018-12-24 12:35

主义”创造了契机。

2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企业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信息的质量不高。 (五)投资者

(1)投资者缺乏正确的投资理念。我国证券市场上90% 的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在质量上出于绝对劣势。他们对证券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没有正确的理性认识,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存在投机心态。在经历盲目投资、盲目跟风的阶段后,又陷入了整体没有信心的状态中。(2)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总体而言中小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没有话语权、表决权。 (六)、筹资者

(1)证券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缺陷。董事会、监事会质量不高,在监督管理公司运行和治理方面没有发挥有效作用。(2)信息披露不规范,从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业绩报表都存在水分。不但拖延信息披露时间,还隐瞒重大信息,甚至伪造数据。而上市公司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更是不断发生,使得中小投资者成为最后的买单人。(3)筹资者圈钱多于融资,不注意回报股民。(4)上市公司炒作股票,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了投资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另外,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重组、恶意重组现象越来越多,一些投资者不是为了盘活优质资产、改善公司经营效率,而是为了操作股价才进行的重组,利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方法来获取巨额股票差价收益。 (七)、证券公司综合竞争能力较弱

目前中国共有证券公司104家,2006年证券公司总资产6203亿元(含客户委托资产),总收入600亿元,全行业盈利255亿元。但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

证券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规模尚不及一些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的规模(见图20—16)。一方面,由于分业经营体制所限,目前证券公司只能从事与传统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业务,业务模式和盈利渠道单一。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公司现有业务中自营、经纪、股票承销、委托理财等传统业务在盈利中占比过高且分布不均,直接投资、并购咨询等高附加值业务薄弱,根据客户需求设计产品的能力不足。同时,证券公司现有经营模式过于单一,服务缺乏区域性,对客户和产品服务缺乏分层。

目前中国证券行业仍然处于高度分散、规模偏小的状况。与此相反,在国际成熟市场上,证券公司都经历了一个由小型化、分散化逐步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演变的过程。据统计,美国大型证券公司经过并购重组数量大幅减少,前十大证券公司资本总额占全行业资本总额的比例由20世纪70年代初的1/3上升到21世纪初的3/4。在日本,证券公司数目由1949年的1127家减少到1997年的232家,至今仅存约10家大型券商,而全国80%以上的证券交易是通过前4大证券公司(野村、大和、日兴、山一)进行的。

(八)法律、诚信环境及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监管有效性和执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中国股票市场上发行、交易、结算活动,市场各类经营主体、服务主体的市场准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业务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仍然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市场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和结构性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市场自身的迅速发展,内部和外部环境处于也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既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需要不断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见表20—5)。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以来,逐步建立了与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但是,与海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在一开始就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导设立,并在1999年前后基本处于中央政府为主控制的状态之下,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投资者对政府和政策的依赖程度较高,创新主体受到较多制约,创新机制不够灵活。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若干领域内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多头监管、监管缺位以及监管标准不一等情况,整体监管架构尚不完善。尤其是多层次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体制和监管制度有待建立或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及交易体制也有待进一步规范(见表20—6和表20—7)。

另外,中国证券市场仍然缺少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和纠纷处理的有效机制(如仲裁、和解、调解等制度),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证券市场是投资者、发行企业、证券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等服务机构、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市场,范围广、结构复杂。因此,证券市场的监管必须遵循依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与企业自我监督并重的原则。

二、发展与完善中国证券市场应采取的对策

1. 优化股权结构,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这一深层问题,即逐渐消除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国务院已停止在二级市场减持国有股,但不等于停止国有股减持,可以通过境外上市,协议转让等途径,减少国有股的比重,优化股权结构。弱化政府行政部门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强化市场规律的作用。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国有股转让实施管理办法,加快这一进程的发展。其次就是要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者之间的权利制衡关系。切实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独立懂事应包括研究机构的学者、大学教授、与上市公司没有业务关系的职业经理。独立董事并不仅仅是检讨和评估

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及业绩,作为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还必须就制定公司战略、公司政策进行独立判断,以确定公司的使命和前景。第三,加强对关联交易主体行为的制约,在采取投票回避制同时,应加强对交易行为效果的评估,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活动,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2.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政府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无论是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还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都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能,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行为。地方政府要抛弃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观念,企业主管部门要贯彻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分离的原则,只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律,就应当予以支持而不能过多干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三公”原则,做好裁判员,寓监管于服务之中,进一步完善市场运行规则,使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与其发挥的功能保持平衡。加强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必须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为了杜绝各种虚假信息的制作、传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各种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监督和审查,实行中介机构退出机制。政府不宜以带有短期“时效性”的政策手段来调控市场的方向和力度,而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维护市场的长期稳定和正常运行。

3. 完善市场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虽然证券市场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在规范方面作了很大努力,市场秩序有了一定改观,但是《, 证券法》存在的先天不足毕竟给市场带来了难言的困惑。《证券法》重点放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对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薄弱,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对企业收购过程中的关联交易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存在较大漏洞;关于炒作股票问题,《证券法》的针对性不强,对有些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交易没有制定具体的法规,无法保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定价的合理性,容易导致场外交易冲击证券市场,甚至可能引发部分国有资产流失等等。针对这些法律缺陷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证券法》修改方案。同时,对市场不适应新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有关法规,要及时完善和补充。在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秉公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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