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内的十一大类应税所得项目。
费用扣除方面,我国的扣除方式多样,既有固定扣除又有分项扣除,在固定扣除中又包括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如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月定额扣除额为 3500元;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实行分项扣除,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相关税费以及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实行定额和比率相结合的扣除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 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情况下,如此多样的费用扣除标准不仅繁琐复杂,更容易导致纳税义务人通过分割收入和转换收入来源尽量多的扣除费用,侵蚀税基避税甚至逃税,使得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多纳税,收入来源多样的个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极大的损害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在征收管理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代扣代缴的纳税办法,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仅包括年所得在 12 万元以上、从两处或两处以上或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没有扣缴义务人这四种具体情况。
2.2国外个人所得税税制评述——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制被公认为最完善的税制,美国采用综合税制模式,即以全年各个渠道的总收入减去相应费用的余额进行纳税,美国实行 10%~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且纳税人可以有四个申报身份进行选择,分别是单身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和户主申报,不同的身份可以选择不同的税率标准。其税前扣除制度由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两部分构成,其中扣除项目分为标准和分项扣除项目,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状况选择标准扣除或者分项扣除,扣除项目是根据通货膨胀因素给予指数化调整;个人宽免额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个人宽免额考虑到了家庭赡养人口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宽免额,同时,美国采用分段扣减法,当纳税人收入超过一定额度时,个人宽免额会逐渐的减少,因为美国认为,高收入者并不需要对生计成本进行扣除,不缺少生计费用。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中,税基宽也是其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之一,美国将各个渠道的收入都纳入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如:版权收入、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退休老兵补贴、净赌博收益等都被纳入了征税范围,这种宽税基的税收特点更加全面的体现了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更加公平的体现了纳税人负担能力。 美国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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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个人所得税税制充分显示了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功能实施的显著成效。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来自占有少量人口的富人,而不是占有大多数人口的工薪阶层,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不同人群差别纳税,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的特点。 2.3中美两国差异分析
通过上述对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由两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建立起来的。总体上看,与发达的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2.3.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差异较
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经济发达的美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
2.3.2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上差异较大
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比,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为个人,这种界定不够清晰,应更加细化。其次,征税范围过窄。第三,在费用扣除上,实行定额扣除与比例扣除,不够严密。第四,在征收方式上,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而且税款征收和稽查工作大部分仍停留在手工阶段,这些,都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差异。
2.3.3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上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来源中,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所占的比重很高。而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来源则主要在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纳税人,而低收入工薪阶层能够享受免税待遇或仅缴纳极少量的税款,所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2.4 国外个人所得税税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2.4.1税基浮动、宽泛,计税范围明晰
从征税范围看,各国的税基都比较宽泛,一切能给纳税人带来收益的项目均列入了纳税行列,而且税基并不是固定的,会根据群体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基标准,如“男女有别”、“高低有别”、“老有别”等,这种浮动的税基体现了公平纳税的原则,特殊的群体享受了税收的特殊照顾,同时税基的宽泛可以更加全面的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来源。这种宽税基,计税范围的明晰也为我国税收的公平奠定了基础。
2.4.2将家庭因素考虑在内,体现了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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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大部分国家都会考虑到家庭因素。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报纳税,对不一样的申报身份采用不同的税收形式。而且,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还考虑了家庭赡养人数、家庭成员健康情况等家庭综合情况,对特殊的家庭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各国的经验表明,在扣除生计费用时,多数根据家庭的赡养人口、已婚未婚、年龄等因素来确定扣除标准,不同的纳税人即使收入相同,其扣除标准也会有所差异。这种将家庭因素考虑在内的个人所得税制保证了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能力,也对家庭的整体税负承担能力有了全面的了解。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为组织财政收入做出了一定贡献,但对贫富差距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我国2010年、2101年、2012年城镇恩格尔系数分别是35.7%、36.3%、36.4%,1999我国东西部人均GDP相差1.65倍,2013年东西部人均GDP相差1.71倍,由此可看出收入分配的差距正逐渐加大。面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完善,相当程度地影响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税收调节弱化,甚至成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较低,实际调节能力有限,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6.6%,2011年占总税收收入的6.7%,2012年仅占总税收收入的5.8%。其次,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税法中只规定了11个征税项目,纳税人会改变收入分配方式,尽量减少应纳税额。最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既不能保证横向公平又不能保证纵向公平。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视收入相同的人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使用同等税率,似乎体现了横向公平。其实相同所得的人可能因其生活或社会负担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不考虑实际负担的税率设计反而加剧了纵向的不公平。不仅相同所得的人因其负担不同纳税能力不同,在不同所得的人因负担的不同纳税能力的差距更大。2013年按收入等级划分城镇就业者负担情况如表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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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2013年城镇就业者税负表
项目 平均每户家庭人口 平均每户就业人口 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 2.52 2.75 2.10 1.95 1.89 1.82 1.72 1.59 1.31 1.21 1.53 1.53 1.48 1.47 1.50 1.58 最低收入 困难户 较低收入 中等偏下 中等收入 中等偏上 较高收入 最高收入 3.33 3.21 2.99 2.80 2.67 2.58 2.52 3.30
从表3-1中可以看出低收入家庭就业者要承担的家庭负担要比高收入家庭就业者承担的家庭负担重的多,其纳税能力大大降低,我国城镇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家庭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在5000-10000元的家庭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7.1%,小康家庭年收入在10000-30000元的占50.1%,富裕型家庭收入在30000-100000元的占8%,富有型家庭收入在100000元以上占1%,由此可见我国城镇家庭占绝大多数的还是普通收入家庭,,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仅仅考虑就业者个人收入对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家庭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3.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与混合征收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地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不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衡,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可以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容易促使纳税人通过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方式来逃避税收。此外,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存在明显的累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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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如果两个人的年收入同样为21600元,其中一人的收入分别来自于每个月的1800元,此人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另外一个人的21600元收入来自于一个月,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为: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工资收入一免征额 21600一3500=181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18100*25%一1005=3520元
则此人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520元。 3.2.2课征范围狭窄
自1990年至2012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收入的组成结构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个人收入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不再局限于11项应税所得的内容,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逐渐成为普通居民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所得的形式种类繁多,不仅有有价证券、现金、实物,还包括获得的服务和减少的债务等,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只将11项所得作为个税征税对象明显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国家对个人收入水平的调控,也不利于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
3.3.3税务机关信息,征管手段缺失
一是全国没有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缺乏资料储备、检索、查询、比对和处理系统;
二是税务人员没有对纳税人的收入调查、纳税资料建档立卡、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税务检查等活动大部分采用手工操作,工作效率不高;
三是由于受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准确性与时效性很差,纳税人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缺乏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与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无法实现汇总。
3.3.4代扣代缴的质量不高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扣缴无疑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但由于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等原因,扣缴义务人纵容或协助纳税人偷逃税等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着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在代扣代缴时应税项目不全、应税项目区分不细致、适用税率不准确,在征管实践中发现,有的扣缴义务人居然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成比例税率统一扣缴申报,另外,有的支付单位实“地方保护”减少员工与企业的矛盾,有意隐瞒员工的收入或想方设法分散收入来逃避纳税,如采取发放现金、实物、医疗费用等形式的支付形式,此外因为对应扣缴人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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