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3)

2018-12-25 22:39

每月逐个造册,计算扣缴税款,工作量大,扣缴单位因繁琐感到难以接受,不愿操作。

3.3.5费用扣除不合理

在费用扣除方面,分项计算按照税率征收,虽然能有效的控制税源,节省征收成本。但是,分项扣除的方式不能够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家庭成员构成、有无残疾、家庭实际收入状况、是否需要赡养老人等情况并没有制定合理的扣除制度,同样的工薪收入并不代表着同样的社会负担。

例如:同公司同岗位的两位职工A和B,A为单身个人,B有正在上学的孩子和抱病在床的老人,同样的工薪收入,A和B的社会负担相差很远。按照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来看,两人所需承担的税负水平是一样的,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近些年,我国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教育、医疗等项目的支出比重加大,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同样缺乏这方面的考虑。

同样收入水平,由于来源不同,实际税负相差很大 举例说明:小李为一个国企的职工,月收入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00一3500=76500 应缴个人所得税=76500x35%-5505=21270

小张为自由职业者,为该公司一次性服务得到报酬同样为80000元,小张适用劳动报酬的所得税科课征办法,劳动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20%费用。

其应纳税所得额=8000OX(1一20%)=64000 应缴个人所得税=64000X30%=19200

两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差21279-19200=2070元。

上述举例可以看出,同样的一个月劳动,同样的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薪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的课征办法不同,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较大。从实际上来看,如今高收入者有着收入来源广泛、收入项目较多的特点,按照分项扣除的方法,可能造成收入较高者的实际税负较低,甚至可以合理避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个人,可能收入较低却需要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需要走“宽税基、中税负、简税制、严征管”之路,从税制要素的建设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两方面着手,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内容进行一些修改。

4.1采用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的最大优点是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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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多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无需缴税或缴较少的税,从而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作用。目前推行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为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奠定了征收方面的基础,我国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视为实施综合所得税制提供了良好环境,税收征管技术的提高尤其是电子计算机的运用,为建立个人纳税档案提供了可能,从而为综合所得税制的实施提供了管理后盾。

实行混合所得税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哪些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课税,哪些所得项目实行分项课税,在区分综合征收项目和分项征收项目时,可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将所得性质相同的列为综合,所得性质不同的列为分项;二是将计算简单的列为综合,计算复杂的列为分项。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可以考虑实行综合所得征税。实行混合征税模式虽然是一个过渡性方案,但它既符合纳税能力原则,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又有利于防止漏税,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个人收人情况,体现公平税负原则,是比较理想的一种纳税模式。我国应随着改革的深人和配套制度体系的完善,再逐步由混合征税模式过渡到综合课税模式。

4.2重新界定征税对象范围

从理论上说,只要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一切来源所得,不论是经常的还是偶然的,规则的还是不规则的,已实现的还是未实现的,货币所得还是实物所得甚至是推算所得,均应包括在总所得中。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又一重点应是重新明确征税对象范围。重点是将资本性所得,如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附加福利所得,如供劳务人员使用的汽车、休息场所以及为其支付的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作为个人所得进行征税。另外,对从事农、林、牧、渔专业户中的高收入部分及某些可能产生逃避税问题的原可以用货币表现的实物性收入也应纳入征税范围。

4.3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加强税收征管,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系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成功实施的保证。首先,要充分调动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依托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在不同部门间进行联网,完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一个社会化的综合监督体系,逐步实现税务网络的专业化和现代化,运用联网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逐步实现同财政、工商、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建立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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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以实现税收征管的全方位监督。其次,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提高税务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不断提高税务征管工作的质量,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征管队伍。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较为分散,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依靠各个方面提供税源信息,以法律形式明确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再次,完善立法,明确偷漏税者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应明确税务稽查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具有法律效应的税务稽查统一工作规程;明确税务人员读职罪、受贿罪,处以同相关纳税人同样的惩罚。当务之急应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轻征管,重处罚,不断地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4.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一是在扣除方法上应采用标准扣除法和项目扣除法两种,由纳税人任选其一。标准扣除可按年度设计,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项目扣除应与失业、医疗、养老、住房、教育培训等制度相配合,应包括生计费、捐赠等扣除。

二是应采用家庭生计扣除法。即根据纳税人婚姻、赡养老人及子女的多少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三是应实行费用扣除指数法,即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扣除费用适当上浮。

四是应将现行个人所得税中通过税收优惠体现对纳税人照顾的一些项目,如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在目前的扣除办法下,可先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对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取消定额扣除;对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可以不做任何扣除,但应采用较低税率,由此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征税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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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总结

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在社会分配公平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修订过多次个人所得税制,总体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对于制度上的缺陷其作用并未发挥,从更大程度上说,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势在必行。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现实结合,学习发达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个人所得税制度理论变迁轨迹和有益经验,有利于理清我国个税制度改革思路,理论价值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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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大胆设想 5.1定期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对于个税起征点而言,不断的上调起征点显然是个税改革的一部分,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还是个税改革的核心部分,我国经济近些年来保持了很快的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们的个税起征点必须按照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不断上调。分析我国近几次的个税起征点上调,很难说已经形成了制度化机制,我认为这是我国个税改革目前一个很大的遗憾,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个税改革,并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形式,在未来有关部门必须将起征点制度化调整作为改革的一个重点,具体的改革方案可以包括按照一定期限比如3年一调或者5 年一调,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物价指数进行起征点的上调,至于具体的方案,则需要有关部门深入调研,才能最终确定。

5.2征税的过程中,要考虑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因素

目前我国很多家庭都依赖于一个职工的工资维持运转,也许单个职工的收入很高,达到了个税起征点,但是如果将他个人的收入放到整个家庭来看,显然,对于整个家庭而言,这样的收入并不高,如果再征税的话,无疑将会对这类家庭造成很大的负担。针对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未来的个税征收过程中,可以采取退税或者降低税率的政策,只要有关申请人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明,税务部门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降低税率,当然这个改革又涉及到另外一个改革,既如何确定申请人的资格,显然,为了确定申请人的资格问题而专门再建一个评估审核机构,无疑是对公共财政的巨大浪费,经过思考,我认为可以借鉴目前的低保审核模式,或者直接将低保人员所属的家认为低收入家庭,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比如街道、社区进行资格审查。为了更好的落实这项工作,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家庭档案,记录每个家庭的工作收入信息,一为方便审查申请人资格,二为方便税收管理与监督,当然建立家庭档案需要政府各个部门及各单位与企业的紧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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