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2)

2018-12-25 22:47

第三章 产品风险评价

第十三条 对我司产品的风险评价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 第十四条 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向投资者推介产品的重要依据。

产品风险评价以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产品风险包括以下三个等级:

(一)低风险等级; (二)中风险等级; (三)高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一)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产品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三)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四)产品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产品风险评价方法以及说明,在公司直销柜台接单处、网上直销系统中,向投资者公开。

第十七条 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四章 投资者调查评价与风险揭示

第十八条 公司合规部负责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价,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执行投资者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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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资者评价应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公司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一) 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平衡型; (四)成长型; (五) 进取型。

第二十条 公司合规部负责我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评价规则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产品销售部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公司产品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放弃接受调查的,在投资者认、申购时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完成风险测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合规部应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通过当面、信函、短信、网络向投资者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投资者的以下情况: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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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合规部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暂采取线下书面调查的形式或电话录音的形式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如业务需要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基金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查和评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在测试环节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产品运营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其中每年在年度对账单中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在客户服务的日常工作中对所接触客户进行不定期提示;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原则上,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长3年),逾期需重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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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基金和相关产品与投资者的匹配规则如下: 产品评级 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低风险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匹配 中低风险 匹配 中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第三十条 当投资者主动购买不匹配产品时,相关营销人员应进行提示,并要求投资者对投资者意愿声明签字确认,相关材料交于公司风险管理部归档。

第三十一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 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 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 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五章 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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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通过内部审计检查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各个业务环节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销售部门负责组织就销售适用性的要求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产品运营部负责制定基金产品和投资者匹配的方法,匹配方法至少应当在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销售部门负责我司的销售募集机构选择。在选择时,为确保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销售募集机构进行审慎调查。销售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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