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狩猎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
1、项目名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2、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3、基本编码:011538900000
4、实施编码: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1538900000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三)实施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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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四)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许猎捕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
(五)实际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许猎捕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超过年度猎捕量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批告知
(一)受理地点: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二)窗口职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和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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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补正材料内容。
(三)工作流程图:附件2 (四)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三、裁量准则
(一)前置条件:无 (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等规定:
1、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2、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3、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三)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1、狩猎证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提供身份证,法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3、猎捕方案;(原件1份) 4、持枪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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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不得超过年度猎捕量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不予批准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772-4276065 五、监督电话:0772-6680150 六、申请表示范: 详见附件1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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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狩猎证申请表(空白)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企业信用代码(个人身 份证号);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地址: 狩猎物种(拉丁名) 保护级别 狩猎目的 狩猎数量 狩猎时间 狩猎工具 狩猎地点 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