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车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等单机试车全部合格,单项工程或装置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完毕。
2、生产管理机构已建立,岗位责任制已制订、落实并执行。
3、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已经确定,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和流向及安全色按规范标志标识完毕。 5、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
6、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经批准并印发到岗位及个人,在现场以适当形式公布。 7、试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并公布。 8、生产记录报表齐全并已印发到岗位。 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已交付使用。 10、通讯系统已畅通。
11、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控等防护设施已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12、职业卫生监测点已确定,按照规范、标准应设置的标识牌和警示标志已到位。 13、保运队伍已组建并到位。
14、试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通道处的杂物等已经清理干净。
第七十一条 联动试车方案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施工、设计单位参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试车目的。 2、试车组织指挥。
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4、试车程序、进度网络图。
5、主要工艺指标、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6、开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 7、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8、试车物料数量与质量要求。 9、试车保运体系。
第七十二条 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显示仪表和报警装置皆应参加联动试车,自控和联锁装置可在试车过程中逐步投用,在联锁装置投用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试车中应检查并确认各自动控制阀的阀位与控制室的显示相一致。 第七十三条
联动试车应做到:在规定期限内试车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的人员分层次、分类别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操作技术;通过联动试车,及时发现和消除化工装置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完善化工投料试车的条件。
联动试车结束后,建设(生产)单位可按合同规定与施工单位或总承包等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七十四条 化工投料试车的主要任务是,用设计文件规定的工艺介质打通全部装置的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第七十五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组织进行严格细致的试车条件检查。试车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严格做到“四不开车”,即: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疑问不解决不开车。
第七十六条 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具备条件,化工投料试车不得进行。详见附件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第七十七条 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设计、施工单位参与,引进装置按合同执行。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装置概况及试车目标。 2、试车组织与指挥系统。 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4、试车程序、进度及控制点。!` 5、试车负荷与原料、燃料平衡。. 6、试车的水、电、汽、气等平衡。 7、工艺技术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8、开、停车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应急措施。 9、环保措施。
10、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1、试车保运体系。 12、试车难点及对策。
13、试车可能存在的疑问及解决办法。 14、试车成本预算。
第七十八条 化工投料试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试车必须统一指挥,严禁多头领导、越级指挥。
2、严格控制试车现场人员数量,参加试车人员必须在明显部位佩戴试车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试车区域。
3、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试车期间必须实行监护操作制度。
4、试车首要目的是安全运行、打通生产流程、产出合格产品,不强求达到最佳工艺条件和产量。
5、试车必须循序渐进,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试车。
6、仪表、电气、机械人员必须和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修理机械、调整仪表、电气时,应事先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7、试车期间,分析工作除按照设计文件和分析规程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外,还应按试车需要及时增加分析项目和频次并做好记录。
8、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果断处理。\
9、化工投料试车应尽可能避开严冬季节,否则必须制定冬季试车方案,落实防冻措施。
10、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和隐患,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为生产考核创造条件。
第七十九条 化工投料试车应达到下列标准:
1、试车主要控制点正点到达,连续运行产出合格产品。
2、不发生重大设备、操作、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环保等事故。 3、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做到“三同时”,监测指标符合标准。 4、生产出合格产品后连续运行72小时以上。 5、做好物料平衡,控制好试车成本。 第三节 “倒开车”
第八十条 “倒开车”是指在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之前,用外供物料先期把下游装置或后工序的流程打通,待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时即可连续生产。通过“倒开车”,充分暴露下游装置或后工序在工艺、设备和操作等方面的疑问,及时加以整改,以保证主装置投料后顺利打通全流程,做到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缩短试车时间,降低试车成本。
第八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在编制试车方案时,应根据装置工艺特点、原料供应的可能,原则采用“倒开车”的方法。 第四节 试车队伍
第八十二条 化工投料试车,应根据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的实际,组成以建设(生产)单位为主,总承包、设计、施工、技术或是开车协助单位以及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试车队伍。
第八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在试车期间,可根据装置技术复杂程度,聘请专家,组成试车技术顾问组,分析试车的技术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八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安排骨干设计人员到达现场,处理试车中发现的设计疑问。
第八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可根据试车需要,提前落实开车协助单位或有关技术专家来现场的人员和时间,充分发挥其技术把关和指导作用(详见附件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