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一个负荷阶段均要做好进入下一个负荷阶段的设备、工艺和公用工程分析,采取措施,提前消除影响化工装置稳定运行的瓶颈,做好负荷调整准备。
3、每一个负荷阶段的安全运行条件均要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分析,查找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并做好记录。
4、化工装置运行期间调节幅度不宜过大,应逐渐找到系统稳定的最佳工况,同时探求系统增加负荷的瓶颈,为系统优化提供依据。 第三节 生产考核,
第一百条 生产考核的主要任务是,对化工装置的生产能力、安全性能、工艺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对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的能力进行全面鉴定。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按合同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未经生产考核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会同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做好如下生产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1、组成以建设(生产)单位为主,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生产考核工作组,编制考核方案,制定考核工作计划。
2、研究和熟悉考核资料,确定计算公式、基础数据。) 3、查找可能影响考核正常进行的因素
4、会同设计部门和设备、仪表提供商等单位,校正考核所需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5、准备好考核记录表格。.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考核应在化工投料试车已完成,化工装置满负荷持续稳定运行,并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
1、满负荷试车条件下暴露出的疑问求教,各项工艺指标调整后处于稳定状态,影响生产考核的疑问已经解决。
2、生产运行安全、稳定,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3、全部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已投入使用。 4、分析化验的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5、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配件等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储备量能满足考核需要。
6、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运行稳定并能满足生产考核的要求。
7、上、下游装置的物料衔接已落实,产品、副产品等包装合格,运输渠道已畅通。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装置生产能力。 2、原料、燃料及动力指标。 3、主要工艺指标。 4、产品质量和成本。
5、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工艺联锁、安全联锁投用情况。 6、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
7、安全设施的稳定性、有效性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8、“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9、设计合同规定要考核的其它项目。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考核时间一般规定为满负荷连续生产7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考核结束后,由建设(生产)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参加生产考核的各单位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建设(生产)单位与总承包、设计、科研等单位共同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协商解决,一般不再组织重新考核;确需重新考核的,不宜超过三次。
引进装置考核达不到合同保证值时,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并载入考核协议书附件,明确解决办法和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考核结束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对生产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纳、分析,编写生产考核总结报告,留存备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监理的化工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本规范中各阶段的职责,监理单位代行建设单位的职责,按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设(生产)单位:是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或化工装置生产管理的企业法人,负责化工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生产装置建设组织、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工作。
建设统筹计划:是化工工程建设期间的总体计划,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开工、施工、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作出全面安排。
合理工期:指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建设条件,本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符合施工及试车程序的原则,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所确定的从装置正式开工建设起至生产考核结束止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