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案(5)

2018-12-25 23:46

将争端递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国际常设法院判定土耳其的行为没有违背国际法。 国际常设法院依据什么认定土耳其有管辖权?

5、国家豁免权(state immunity)

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外国的司法管辖。依据“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引申而来。 难点分析: 国家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原则(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相对豁免原则(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案例讨论: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为修建的湖广铁路 ,1909年,清政府与英、法、德、美国签定了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四国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持有上述债券 ,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所持有的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并于同年11月向中国发出传票,指名由外交部长收。要求被告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法庭于1982年9月1日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美国法院的实践是否正确?中国享有豁免权的根据是什么?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

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随着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而提出来的。现代,国际组织在全球的迅速增加,这些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以及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对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的肯定,表明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法主体。但是,与国家这种国际法基本主体比较,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其他国家的立场;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民族自决原则是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建立了代表和领导本民族的政治实体的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一定的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因此,在一定程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与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相比,争取独立的民族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一定局限性。现代国际法对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承认,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和新的发展。 3、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关于个人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国际法学界有争论。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中,除少数学者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外,另一些学者认为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我们认为,个人没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因此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法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这个问题很复杂,还有必要继续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研究。

4、香港和澳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总结本节内容。

第四学时(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教学目的:了解国际法上的主承认理论;掌握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基本规则。

教学过程: 复习并导入新课

从国际社会新出现的国家及推翻旧政府建立新政府这一现象引出本课的主题。 承认的概念 重点讲解: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承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有以下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被承认者)所作的单方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承认的性质

关于承认的性质,就国家承认而言有: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认为承认可以创造新国家的法律人格,即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取得国际法上的人格。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认为某一实体只要具备了国家的基本要素,就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只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宣告。 三、承认的种类

(一)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对新国家的承认,即既存国家对某一新国家的出现的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

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四种场合:

(1)合并:(2)分离;(3)分立;(4)独立。

但是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不应给予承认。 (二)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难点分析)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政府的更迭是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但并不是一切政府更迭都引起政府承认。一般地说,由于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才发生政府的承认。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effective control)为根据的。一国不得利用承认干涉别国内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历史上关于承认的理论: “正统主义”原则; “托巴主义”; “威尔逊主义”; “艾斯特拉达主义”;

“史汀生主义”或“不承认主义”。 四、承认的方式

承认的方式。承认可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 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予以承认;

(2)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

(3)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地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 (2)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3)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领事关系。

传统国际法还将承认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五、承认的效果

承认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但是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效果有所不同。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根据国际实践,一般认为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 承认与建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提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还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总结本节内容。

第五学时(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教学目的:学习国际法上的继承理论,掌握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规则。 教学过程: 复习并导入新课

通过国际法承认理论的学习,进一步了解与新国家和新政府相相关的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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