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精选内容 第一章 物业管理概述 -(4)

2018-12-25 23:51

第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教材、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组织领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特别强调,岗位培训质量是持证上岗工作的关键,建设部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培训质量,严格把关,防止走过场,保证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收到实效。

第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规范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岗位必备知识,二是岗位必备能力,三是培训教学计划。

第三,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规范也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岗位必备知识,二是岗位必备能力,三是培训教育计划。

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实施后,全国已有近十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经过物业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极大地提高了物业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1996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收费应当遵循的原则、收费价格形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构成、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管理,以及违反《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都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还要求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后,对维护物业管理正常收费秩序

发挥了重大作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财政部1998年颁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从代管基金、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方面具体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

(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1月印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该办法规定维修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同时,还详细规定维修基金的缴交、代管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在物业管理迅猛发展形势下,众多物业管理企业应运而生,其中一些企业在资金、人员、经验和物质条件方面,难以适应所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需要,从而给物业管理市场造成一定危害。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1999年建设部印发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企业资质评定,然后才能依法运营。经过几年的试行,发挥了良好的效果,物业管理企业基本纳入行业管理,物业管理市场也基本得到稳定。

(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2002年3月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该办法明示了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明确了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规定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装饰装修合同的主要内容。该办法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法规依据,对规范装饰装修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条例》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

2003年6月8日,《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条例》颁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纷纷开展相应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全国上下掀起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新高潮。这——阶段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配套性,主要是以《条例》的配套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的方式出现,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基本指针;二是经验性,主要是总结物业管理实践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操作性,主要是将《条例》中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规定予以细化,使其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得以实施。

应当肯定的是,从《条例》颁布至今,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一个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特色鲜明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由于第三章将详细论述物业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这里仅就《条例》颁布后,制定的全国性政策法规作列举式介绍: (1)2003年6月,建设部发布《业主大会规程》;

(2)2003年9月,建设部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3)200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2004年1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5)2004年3月,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6)200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7)2004年9月,建设部发布《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8)2005年11月,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例题:《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这一阶段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主要特点是( ADE )。(多选题)

A.配套性 B.过渡性 C.借鉴性 D.经验性 E.操作性 解析:过渡性过渡性、借鉴性是《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前这一阶段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主要特点。

一、内容提要(内容提要部分要作为重点) 1、《条例》的指导思想

2、《条例》创设的法律制度及其内容 3、《条例》的主要内容 4、《条例》法律责任

5、《条例》确立的基本法律关系

二、考试目的和考试要求 (一) 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条例》核心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熟悉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条例》的指导思想以及确立的基本法律关系。

熟悉:《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条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条例》的立法过程

第四节 《物业管理条例》 (P19)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一、《条例》的立法过程(非重点内容,了解即可)

1999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条例》起草阶段,起草小组主要做了下列工作: (一) 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国内外物业管理的立法情况

起草小组通过考察、交流等形式,重点了解了德国、法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的物业管理立法情况。为借鉴香港成熟的立法经验,起草小组多次与香港业界进行交流,并重点作了比较研究。 (二)开展立法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

为深入了解国内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起草小组多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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