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设计委托文件等) (三)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性质等基本情况、建设技术条件要求、拟建规模和区域等);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建设地段的现状地形图;
(八)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建设工程的名称、性质、界址、建设规模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的名称;
其中“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实际情况编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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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即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应当在现状地形图底图上用坐标和辅助尺寸标明建设工程具体位置及其周边关系,“附件”应包括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经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六章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乡、村庄规划区”是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乡(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乡、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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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五)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图,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应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一般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提出“建房申请”;
(二)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建房申请”,并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乡级人民政府将核实后的“建房申请”和四邻意见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五)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设计图、套用设计图集,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向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提交“建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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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三)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需提供);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需提供); (六)设计图纸;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乡村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的名称、性质、界址、建设规模等;
(二)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内容是否符合乡、村规划;
(三)建设工程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配套设施等);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的名称;
其中“附图”和“附件”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附图”应标明乡村建设工程具体位置及其周边关系,“附件”应包括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等内容。 第七章 城镇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 “一书三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属城市(镇)开发、公共设施等城市(镇)建设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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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按相关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村建设的,应符合城市(镇)规划要求,按规定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城乡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现有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或对现有住房进行维护、修善等工程建设,必须向当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和经村、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的乡、村庄必须根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乡、村庄规划区,并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的集体土地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符合乡、村庄规划,并按本办法第六章内容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镇)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内容,并按规定向当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章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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