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 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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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 条、第66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
16
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工程师职权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除属于第69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1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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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第13.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 (3) 根据第15.5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28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29.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2.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42.5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54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55 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9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监理工程师指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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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价工程师授权造价工程师职权 19.3
除属于第69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4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55 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60.3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造价工程师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力。 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 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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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分包人的要求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
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
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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