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

2018-12-26 23:04

(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明细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 到货地点与明细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明细表的送达地点或委托承包人运输。

(4) 供应数量少于明细表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或委托承包人购买。多于明细表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并承担承包人发生的保管费用。

(5) 到货时间早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6)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购买材料时,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7)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运输材料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4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 4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3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4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2 款和第42.3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不符时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2.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2.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7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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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应按实调整。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43.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43.2

监理工程师应在见证取样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 43.3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43.4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发包人指定采购材料设备进入现场检验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材料设备的使用。

44 检查和返工

44.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44.2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到约定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4.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应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45.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质量不达 标准的处理和责任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参加验收的限制。 45.3

32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5.4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

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6.1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6.2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47 工程试车

47.1

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验收结果的确认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重新检验额外检验试车内容。 47.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 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 47.3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47.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应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应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7.5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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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

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单机试车结果的确 认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

51

47.6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8 竣工资料

48.1

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第49 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8.2

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49 竣工验收

49.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 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9.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49.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 49.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投料试车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提交竣工资料的限制组织验收和确认组织验收的限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第49.1 款至第49.4 款规定办理。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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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9.7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69.4 款规定调解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50 质量保修

50.1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0.2

质量保修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0.3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缺陷的修正费用由造价工程师核实,承包人应支付这笔款项。 50.4

承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未修正质量缺陷的责任修正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六、造 价

51 资金计划和安排

51.1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5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 天内,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其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62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其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其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52 工程量

52.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 52.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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