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分目的
分解控制指标,落实控制要素,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的要求。 2、划分依据
(1)与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相协调;规划予以保留和新建的、用地相对完整独立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宜单独划块。
(2)用地性质宜明确单一功能,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求,地块内可以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
(3)城市“五线”规划(注:指城市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文教体卫专项规划等确定需刚性控制的设施用地,宜划分至最小类别,其他用地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区位、不同控制要求原则上划分至中类或小类。 3、地块规模
地块规模应适应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
住宅街坊的规模以合理的城市支路网密度和适宜的整体开发规模为控制依据,旧区、公交优先发展区宜2~4公顷,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8公顷。一般以完整的住宅街坊为规划居住用地地块,也可将住宅街坊细分为多个地块。
工业街区的规模依据相关产业门类生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2公顷,每个街区可细分为多个地块。 4、地块界线调整
相邻的同类地块或可兼容的地块可以合并,较大规模的地块可以进一步细分,规划应说明地块合并与细分的原则、合并与细分后的控制要求等,以适应城市开发的不确定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地块合并不得降低支路网密度规划标准。
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地块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章 基本内容与控制要求 1、城市“五线” (1)城市道路红线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主要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等为强制性内容;次要支路的位置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允许适当调整,但不得降低其路网密度、不得减小红线宽度。 (2)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线形廊道的位置、宽度和沿线的防护距离等为强制性内容。
其他非线性设施的数量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半径要求和相应的建设要求。敏感性设施应协调好与其它用地开发的时序,其用地边界、周边防护距离等应符合相关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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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
公园绿地的数量、位置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用地边界应符合相应建设要求,方便人的活动。 防护绿地的界线为强制性内容。 (4)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指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为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其他水体的边界为强制性内容。 (5)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规划中应标出城市紫线的具体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以及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等设施。
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服务人口、人均指标要求确定其规模,并根据合理的服务半径优化布局。新建地区宜采用集中布局模式,已建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灵活的布局模式。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面积、配置内容、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和相关建设要求。 3、基本指标
综合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开发程度、交通组织、景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并考虑城市“旧区”和“新区”的差异,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地块控制指标,确定相应的控制方式和强制性规定。 (1)容积率
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基准容积率[1]加浮动幅度等。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下限(有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等特别要求的地区可同时控制上下限;市场开发性质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可采用基准容积率加浮动幅度的控制方式,浮动幅度不应超过15%,超过一定规模的地块在提出容积率允许浮动幅度的同时,还应同时规定允许浮动建筑总面积的合理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宜同时规定容积率下限和上限。基准容积率是测算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依据,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各地块建筑面积汇总不得突破基本控制单元的总建设规模。 (2)建筑密度
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一般情况下,各类用地均控制建筑密度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景观风貌地区、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建筑密度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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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高度
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一般地区建筑高度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不同地区的建筑高度控制:有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塑造、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安全与防灾、公用设施技术等要求的地区,应控制建筑高度上限;有空间轮廓和开放空间围合要求的地区,应同时控制建筑高度上限和下限;规划确定的高层建筑引导区必要时可控制建筑高度下限。 (4)绿地率
控制方式: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也可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其他用地应控制绿地率下限。 4、基本内容确定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导则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性控制的内容为基本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其控制方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加必要的基本内容,明确适宜的控制方式。
第八章 城市设计 1、行为活动分析
综合分析各类行为活动特征,系统梳理景观体系(包括景观点和观景点),根据人的活动路径的不同高度和运行速度,提出相应的空间景观控制要求,重点对慢行通道的尺度、服务设施、景观环境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界面控制
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山体等)、人的活动特点、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对本地区城市界面景观特征、贴线率[2]以及沿线建筑主体、裙房、构筑物的高度、面宽等提出控制要求,对建筑立面、风貌特色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1)广场界面
根据不同类型广场的空间围合特点,对周边建筑、绿化的连续性及其与广场之间的高宽比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街道界面
街道界面强调连续性和韵律感,根据街道尺度、功能特点,重点对沿街建筑高度、贴线率及退让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有较大规模集散需求的建筑控制必要的退让空间,其他建筑尽量提高贴线率。 (3)滨水界面
滨水界面强调自然性和亲和感,研究水体与岸线、道路、滨水建筑、绿化之间的相互关系,重点对沿线建筑的高度、体量、绿化形态、亲水要素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4)沿山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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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山界面强调立体性和通透感,保护山体的自然形态,重点对沿山建筑高度、屋顶、绿化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3、景观风貌控制
落实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对本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充分利用本地区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资源,以视觉景观分析为基础,结合规划地段的人群活动特征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引导空间景观体系构建。 (1)节点
确定景观风貌节点的位置和类型,对其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以及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廊道
划定景观视廊的控制范围,对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绿化等提出高度、风貌等控制或引导要求。 (3)色彩
遵循层次分明、相互协调、有序变化等基本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色彩提出分片引导要求。
4、开放空间组织
开放空间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特色的重点地区,应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统筹安排开放空间,并与城市公交和慢行系统紧密衔接。 (1)广场
根据广场的主要功能、用途及在城市交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广场的性质,可分为市民广场(包括文化广场、游憩广场等)、纪念性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市政广场等。 根据广场的不同功能和区位,确定相应的用地规模、空间尺度和布局形式,满足开放性、易达性、大众性的要求,均衡分布,形成体系。
根据广场类型及使用者活动特点,提出广场的外部交通衔接、出入口、设施配套、绿地率、硬地率等控制要求,并对广场风貌、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 (2)街道
确定景观道路、特色街道的位置和长度,与周边交通协调衔接,对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建筑形式、绿化景观提出控制要求,对配套设施、环境小品提出引导要求。 (3)滨水空间
根据景观水面、河、湖、江、海等不同类型水体的尺度和用途,结合使用者的滨水和水上活动方式,针对不同滨水空间类型,对水体沿岸功能、岸线和护岸形式、防洪设施、生态保护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植物配置、绿化景观、滨水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4)沿山空间
根据山体在城市中所处的区位,综合分析山体高度、坡度、植被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结合使用者在山体周边和山上的活动方式,对安全防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组织、配套功能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周边地段的建筑高度、建筑景观、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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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控制与引导 (1)建筑高度
综合分析规划地段的区位、功能定位、交通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城市安全、经济性等因素,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加强视廊、视野景观分析,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划分建筑高度分区,合理引导高层建筑布局,优化整体天际轮廓,提升交通和公用设施的集约性。 (2)建筑风格
分析现状建筑风格特征,按照保护并延续地方建筑优秀文化传统、强化城市特色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使用功能,提出建筑风格引导要求。 (3)建筑色彩
遵循统一中求变化、保持城市文脉、凸显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等原则,对建筑色彩提出引导要求。
第九章 综合交通 1、基本原则 (1)交通引导
加强交通供应及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的互适应分析,根据交通影响对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相关设施布局等进行校核、反馈,有效发挥交通引导作用。 (2)分区调控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交通分区和规划要求,具体落实路网密度、停车调控系数、公交站点覆盖率等指标的要求,并可视需要对上位规划进行校核和反馈,明确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2、道路系统 (1)道路 a 道路网络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和具体交通分区的路网密度指标,结合用地布局的细化,优化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线形,深化并完善支路网,形成等级分明、结构合理、协调衔接的道路系统。 b 道路功能
综合内外交通衔接、内部交通组织、引导用地布局等要求,明确道路所承担的主要功能。 c 道路红线
结合现状基础,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线路及站点设置、交叉口展宽、港湾式车站设置、高架和下穿道路衔接等要求,确定道路红线宽度。 d 出入口
根据城市交通管理要求,确定禁止开口路段,必要时应确定部分或所有地块的出入口,出入口设置数量、方位、宽度等应与地块交通需求相匹配。 e 道路横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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