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现状基础,综合考虑交通组织、用地开发及景观塑造等要求,协调人车关系,注重公交和慢行空间保障,优化路权分配。 (2)交叉口 a 交叉口形式
一般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口,必要时拓宽交叉口路段,增加进口和出口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快速路、交通量大的主干路相交路口宜采用立体交叉口,立体交叉力求形式简单,节省用地和造价,主流方向便捷,机非分道行驶。 b 交叉口用地规模
根据相交道路最外侧机动车道适宜转弯半径合理控制交叉口用地规模,节约用地,减小行人过街距离。 c 交叉口渠化
原则上仅对相交道路中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进行渠化,且应优先考虑红线内渠化,支路及慢行功能为主的道路不予渠化。规划应制定需渠化交叉口的设计指引,指导交叉口渠化工程设计。 d 交叉口坐标和标高
确定需刚性控制的道路交叉口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平曲线拐点坐标和半径、道路纵曲线变坡点坐标,指导道路工程设计。 3、公共交通 (1)常规公交 a 公交线路
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公交线路,对道路通行条件与公交线路布置要求进行校核,提出解决措施。 b 公交场站
中途站:根据交通分区对站点覆盖率的要求,明确调整及增设的公交站点位置,明确港湾式停靠站位置及对道路红线的要求。
其他场站: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明确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和占地面积。 c 公交优先(专用)道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确定公交优先(专用)道位置及交叉口展宽要求。 (2)快速公交 a 快速公交线路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快速公交线路布局,落实快速公交线路走向和用地控制要求。 b 快速公交场站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快速公交枢纽站、中间站、停车场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好车站与人行过街设施的关系。 (3)城市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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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线路走向,划定控制保护区。 b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
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枢纽站、中间站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与周边用地开发和交通组织的关系。 c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功能需求,落实用地控制要求和周边建设控制要求。 d 城市轨道交通附属设施
明确主变电站、集中冷站、控制中心等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和范围的控制要求。 (4)公交换乘枢纽 a 设施配置
以换乘便捷为原则,明确换乘设施类型、规模与布局,满足小汽车、慢行交通换乘公共交通的出行需求,以及不同公交方式、不同公交线路之间的换乘需求。 b 周边用地开发引导
根据公交换乘枢纽功能、等级及区位条件,合理组织枢纽周边用地布局,引导公共服务功能集聚,适当混合并提高开发强度。 4、慢行交通 (1)网络与功能
构建慢行交通网络,确定通勤、休闲等不同功能慢行线路的走向及其对路权分配、设施配置的要求,注重与公交站点、开放空间的衔接。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应合理确定慢行空间占道路红线宽度的比例。
(2)慢行过街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 (1)基本原则
停车供应类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落实停车分区调控理念,分区、分类配置停车设施,并根据需要对分时、分价调控提出政策建议;与土地利用相协调,合理布局停车设施,积极发展立体停车(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倡停车需求高峰时刻不同的相邻地块联合配置停车,引导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社会化利用,从用地布局安排等方面为其创造规划条件。 (2)公共停车设施
确定主要公共停车设施规模、数量和布局。 (3)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一般情况下执行省和所在城市有关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区宜设置停车配建指标上限;旧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段或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城市综合体等特别设施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和建设方式。 (4)路内停车泊位
按照《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DGJ32/TC02—2005)对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的要求,明确可设置路内停车的路段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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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油(气)站
根据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及不同交通分区的差别化要求,与加油(气)站专项规划协调,合理测算加油(气)站的数量,明确加油(气)站的位置、等级、用地面积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要求。 7、电动汽车充电站
与停车设施、加油(气)站、变电站布局相协调,预控电动汽车充电站用地。
第十章 低碳生态 1、布局原则 (1)职居平衡
分析现状就业岗位与居住容量的关系,通过调整用地类别和布局,优化职居平衡关系,缩短通勤交通出行距离,促进交通减量。 (2)紧凑开发
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用地开发,合理提高公交枢纽、站点和走廊周边土地开发强度,形成较高的居住人口密度、就业岗位密度和公共设施集聚度,促进提高公交出行比例。 (3)功能复合
鼓励可兼容用地适度混合开发,构建级配合理、布局均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开放空间体系,形成有利于慢行交通的用地布局,减少机动交通出行。 2、生态建设 (1)生态格局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生态空间保护与控制要求,完善生态空间格局,构建生态空间体系。 (2)绿地规模
从有利于提高碳氧平衡、吸污降噪等生态效益出发,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绿地总量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3)绿地布局
从有利于扩大公共绿地服务范围、优化水生态环境、合理设置通风廊道、缓解热岛效应等方面综合分析,优化绿地布局,注重均好性、可达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4)绿化配置
优先保护原生态环境,重视绿化品种及其养护的经济性,明确本地物种比例、单位绿地面积乔木量、物种多样性等控制要求,有效提高生态效益。 (5)立体绿化
节约用地,提升有效绿化空间,兼顾增加碳汇、建筑节能等功能要求,确定可上人屋面绿化比例等控制指标及墙面绿化等控制要求。 3、资源利用 (1)再生水利用
明确再生水水源和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用户、需求量、供水范围、供水方式及管网布局。 (2)雨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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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用地性质、建筑密度、雨水利用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降雨强度与密度,引导下凹式绿地、雨水塘、地下雨水池等雨水留蓄设施建设,收集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地浇洒与道路场地清洁。提高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以便雨水下渗,补充地下水。 (3)垃圾分类及回收利用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完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与处置设施布局,明确相关防护要求。 4、建筑节能和新能源利用 (1)建筑节能
根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等相关要求,确定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比例、节能照明普及率等控制指标和相应实施措施。 (2)新能源利用
结合地方资源条件,明确太阳能、地(水)热能等新能源利用方式和设施布置要求,确定集中式太阳能热水普及率、太阳能光板覆盖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地(水)热能利用区域等引导性要求。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基本原则
(1)整体化: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整体规划,注重与相邻区域的协调,保持地下空间之间必要的连通,形成完整的地下空间网络。
(2)一体化:地上地下同步规划,在使用功能、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开发时序等方面相协调;不同功能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坚持公共用途优先、近远期相结合的原则。 (3)具体化: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基础上,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内容,明确地下空间开发位置、开发规模、建设要求以及与地面、周边地下空间衔接的要求等。有地下轨道交通站点的地区,应深化研究站点周边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4)安全性:对地下空间及各类设施提出综合防灾等安全性控制要求。 2、地下交通设施 (1)地下轨道交通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位置、规模、标高、地面出入口等要求,提出整体开发、与周边用地和设施的衔接、交通组织等控制要求。 (2)地下道路交通
根据上位规划要求或结合交通影响分析,明确隧道的宽度、标高、出入口等控制要求。 (3)地下停车设施
按照分区调控的要求,明确地下停车设施的规模、标高、出入口、交通组织等控制要求。 (4)地下物流设施
落实专项规划,明确储藏空间、运输方式(管道或轨道)、运输线路及埋设等控制要求。 (5)地下慢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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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专项规划,明确地下慢行通道的位置、宽度、标高、出入口等控制要求。 3、地下防灾设施
根据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及相关配建要求,测算各类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明确建设方式和平战结合的使用要求。 4、地下商业设施
结合地上功能,划分地下空间鼓励和限制开发区域,合理布局地下商业设施,明确开发规模(地下容积率)、开发深度(层数、标高)、退让边界、用于地下与地上联系的步行和车行出入口、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联系通道等控制要求,保持地下空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5、地下公用设施
根据专项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情况,明确地下市政综合管廊和地下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煤气站、垃圾转运站、能源站、蓄水池等公用设施的位置、规模、标高等控制要求。
第十二章 公用设施 1、控制内容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内容,落实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合理测算各类公用设施需求量,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管线规格;确定各类公用设施的位置、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以及地面线路的走向和廊道控制要求。 2、给水工程 (1)水源和给水水质
依据上位规划,明确给水水源、给水方式及不同用途的给水水质要求。 (2)给水量
综合考虑规划范围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经济规模及现状用水量变化情况,以节约用水为原则,测算用水需求量。 (3)给水设施
合理确定水厂、储水库(池)、给水增压泵站等各类给水设施的位置、设计标准、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4)给水管线
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确定给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走向、位置和管径。 3、排水工程 (1)排水体制
明确排水体制,划定不同排水体制的分区。 (2)排水模式
根据排水体制,以保障排水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建设标准、提高管理水平为基本原则明确雨、污水处置模式。 (3)场地标高
根据排水要求确定地块内场地标高,一般情况下,地块内各雨水收集区最低点标高应高于其所接入市政雨水管所在道路的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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