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2018-12-27 16:32

(三)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四)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九)其他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2.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4.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7.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6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24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8.承诺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

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八)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

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三条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 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

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 (四)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五)审查结果汇总表; (六)入围投标人名单;

(七)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完成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确认开标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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