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投标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标人或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收到的异议或投诉进行答复。对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工程,招标人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不得进行开标活动。
第十九条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一般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省外企业凭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我省境内参与工程投标。招标人在对有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有列入“湖南省优选承包商名录”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原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7?102号文中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
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七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臵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
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第八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按规定编制。合理价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下浮,房屋建筑工程
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3%—5%以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设合理价。
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总造价;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
(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
(四)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五)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六)税金;
(七)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的总价文件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2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