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4)

2018-12-27 17:41

第八章投资事项

第九十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应当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办理立项、审批等手续。 第九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非股权性投资程序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条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股权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实施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备案书面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必要时市国资委可召开论会议,论证会议所形成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市国资委二十个工作日不提出异议又不召开论证会议的,公司可以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非主营业务投资、证券期货等风险投资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调査和评审,由董事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制订本公司投资事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投资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財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財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时对外提

供財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按市国资委的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于公司资产,不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市国资委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百分之十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市国资委决定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Scanned by CamScanner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Scanned by CamScanner 证、会计张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一十条 序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方案被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曰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財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分立方案被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偾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减少注册的方案被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偾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市国资委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項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市国资委依法定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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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国资委依法定程序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

定而解散的,市国资委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剰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淸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財产、编制资产负偾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財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市国资委收回。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淸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淸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偾表和财产淸单后, 发现公司財产不足清偿偾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淸算组应当将淸算亊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淸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淸算报告,报市国资委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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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实施细则。章程实施细则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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